·“西藏药业”公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08-12-02 21:30:04)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2日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云南高院)有关《民事调解书》,公司及刘其福、马平与云南叁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云南叁泰)就发生的合同纠纷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已经云南高院予以确认):
解除云南叁泰与公司、刘其福、马平于2005年5月14日签订的《转让北京市“新星花园”项目收益权合同书》;由公司、刘其福、马平于2008年12月1日前向云南叁泰连带支付人民币50800000元,该款用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公司在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68432900元中予以支付(所涉及款项现尚处于司法冻结状态,有关该款项支付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一审本诉讼案件受理费383964.9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云南叁泰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公司、刘其福、马平连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8468.16元减半收取为144234.08元,由云南叁泰负担44234.08元,由公司负担100000元;因本案执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云南叁泰负担50%,由公司负担50%;各方其余损失各自负担。
·“西藏药业”公布董事会决议公告 (2008-11-28 20:21:14)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三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二、通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西藏药业”公布重大事项公告 (2008-11-10 22:06:12)
目前,由于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香港确思医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进行冻干重组人脑利钠肽等项目开发和生产的合作方案在合作时限内不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批,经协商,双方于2008年11月7日签署了协议,取消于2008年2月28日签署的《合作协议》。
·“西藏药业”公布股份被冻结公告 (2008-11-10 22:06:11)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0日收到有关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达义物业)申请执行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3148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2.69%,下称:华西药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广法执字第15-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登记公司)协助续行冻结华西药业所持公司限售流通股1030万股及孳息,冻结日期从2008年11月15日至2010年11月14日;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拉萨市康昂东路支行(原告)与被告华西药业、达义物业、陕西精高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藏法民二初字第1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院经审查裁定同意原告提出的冻结华西药业在公司20988581.22元等值股份的申请,请登记公司协助冻结华西药业所持公司限售流通股1175万股及孳息,冻结日期从2008年11月7日至2010年11月6日。
公司已于2008年11月10日收到登记公司有关股权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华西药业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2205万股被冻结。
截至本公告之日,华西药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
·“西藏药业”2008年第三季度主要财务指标 (2008-10-23 22:00:23)
单位:人民币元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总资产 814,983,833.82 831,963,195.82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270,292,841.29 269,205,521.3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1.95 1.94
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88,639.41 1,087,319.90
基本每股收益 0.006 0.00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 - 0.015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0.292 0.40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0.268 0.759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12
·“西藏药业”公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08-10-22 19:32:17)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将与成都嘉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嘉豪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近日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成都中院)于2008年9月27日下发的有关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公司在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39082373.09元,作为该诉讼案的诉讼财产保全。对此,公司已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并已申请成都中院提供嘉豪公司对公司进行财产保全所提供担保资产的相关资料。
·“西藏药业”公布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2008-09-24 21:16:45)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2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成都中院)有关《应诉通知书》,被告知成都中院已受理成都嘉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嘉豪公司)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嘉豪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称:公司于2000年12月11日为借款人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泰港公司)向原中国银行成都市新华大道支行(下称:原新华支行)借贷人民币221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该贷款到期后,泰港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嘉豪公司于2002年11月19日与原新华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贷人民币3000万元,代为清偿担保债务。公司未归还嘉豪公司代为归还的上述款项,致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下称:金牛支行)将嘉豪公司诉至法院。成都中院判令嘉豪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嘉豪公司于2008年8月18日与金牛支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嘉豪公司已于2008年9月1日前将上述贷款本金、利息等合计人民币24913206.16元归还。嘉豪公司要求公司归还金额为:本金人民币29828847.82元;利息人民币8547202.94元(计算至2008年9月2日);案件受理费114710.00元;诉讼保全费100520.00元;评估费400000.00元;申请执行费91092.33元;合计人民币39082373.09元。
公司认为嘉豪公司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公司没有义务承担上述债务。目前公司正在准备相关资料应诉。
·“西藏药业”公布股东持有股份解除冻结公告 (2008-09-24 21:16:44)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登记公司)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成都中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嘉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达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3148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2.69%,下称:华西药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中院作出的(2008)成执字第1088-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华西药业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700万股已于2008年9月4日解除冻结。据此,登记公司协助解除该等股份及其孳息的冻结。
截至本公告之日,华西药业持有的公司1973万股股份仍被司法冻结。
·“西藏药业”公布更正公告 (2008-09-16 20:55:02)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3日公布的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中,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昆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第三条中的“人民币633632.45万元”应改正为“人民币633632.45元”,特此更正。
·“西藏药业”公布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08-09-12 19:50:15)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1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对公司及刘其福、马平(下合称:三被告)与云南叁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云南叁泰)合作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解除云南叁泰与三被告于2005年5月14日签订的《转让北京市“新星花园”项目收益权合同书》;由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云南叁泰连带支付投资款人民币3600万元及其利息、损失人民币633632.45万元、违约金人民币910万元;由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云南叁泰支付人民币360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云南叁泰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三被告的反诉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383964.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88964.9元,由云南叁泰承担20%,由三被告带承担80%;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三被告连带承担。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将于近日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高级人民法院。
·西藏药业限售流通股份12日上市流通 (2008-09-08 18:11:04)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7,680,000股;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8年9月12日。
·“西藏药业”2008年中期主要财务指标 (2008-08-14 22:00:09)
单位:人民币元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总资产 806,794,065.26 831,963,195.82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269,504,201.88 269,205,521.39
每股净资产 1.943 1.941
报告期(1-6月) 上年同期
营业总收入 492,280,628.19 393,483,596.13
净利润 298,680.49 -46,103,916.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324,981.67 -42,633,758.66
基本每股收益 0.002 -0.3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0.01 -0.35
净资产收益率(%) 0.11 -13.45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08 -0.033
·“西藏药业”公布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2008-08-05 19:11:08)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31日与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四川宏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方)签订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确保履行给付义务的协议”:乙方目前正在向某金融机构洽谈“商业物业抵押贷款”融资业务,公司、乙方同意按照于2007年9月7日所签订的“关于确保履行《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给付义务的《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相关约定,共同向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原签订乙方提供作为担保物的“罗浮广场”8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解除备案登记后,担保方自愿用其在成都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所享有50%的股权和项目收益权,为乙方向公司履行给付义务提供连带保证;乙方争取在2008年9月15日前完成融资工作,并按《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公司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在该日期以前不能完成融资和向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乙方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原提供担保的“罗浮广场”商业房产作为向公司履行给付义务的担保并重新进行备案登记。
·“西藏药业”公布董事会决议公告 (2008-07-18 22:32:24)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三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有关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说明》,具体内容详见2008年7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西藏药业”公布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2008-06-25 20:04:31)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5日向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达义)发出有关提示函,要求成都达义按已签署的关于确保履行《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给付义务的《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的约定,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向公司支付人民币4250万元。
成都达义于2008年6月10日回函,其于2008年4月28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昆明中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成都达义暂停向被申请人公司支付债权6843.29万元;何时支付,昆明中院另行通知。因此,成都达义在没有收到昆明中院的《支付通知》之前,不能履行给付义务。
上述回函表明,公司无法在《补充协议》约定期限之前收回成都达义应归还的人民币4250万元欠款。
目前,公司正在协调解决该事项。
·西藏药业聘任周明德担任公司总经理 (2008-06-24 18:07:13)
经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3日召开的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决定聘任周明德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
·“西藏药业”公布重大事项公告 (2008-06-18 19:18:37)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有关辞职报告,斯钦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韩红英、陈丽晔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西藏药业三高层管理人员提出辞职 (2008-06-18 18:21:20)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08年6月16日、18日收到斯钦先生、陈丽晔女士、韩红英女士的辞职报告,斯钦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韩红英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陈丽晔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西藏药业”公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05-16 21:40:29)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16日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200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二、通过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分配,不转增。
三、通过关于聘任200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通过关于结余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的议案。
五、通过与香港确思医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
·“西藏药业”公布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公告 (2008-05-14 19:45:51)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2008年5月9日至1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股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经确认,公司及其大股东北京新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一致行动人、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未来三个月内没有任何根据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和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西藏药业”公布大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公告 (2008-05-08 20:02:42)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新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凤凰城,持有公司2696万股限售流通股股份,其一致行动人周明德持有公司310万股限售流通股股份,新凤凰城与其所有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349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2%)于2008年5月8日告知公司,新凤凰城及周明德分别将持有的公司1482.8万股、260万股限售流通股质押给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五矿投资),作为北京华明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该公司与五矿投资签署的《投资合作合同》各项义务的担保。
新凤凰城已于2008年5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西藏药业”公布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2008-05-04 17:00:24)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9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昆明中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就云南叁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云南叁泰)因其与公司及刘其福、马平发生合同纠纷向昆明中院提起诉讼,并于2008年4月21日向该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昆明中院受理上述申请后,裁定:对公司及刘其福、马平共计价值人民币6843.29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和扣押。
·“西藏药业”公布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08-03-31 19:23:04)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建兴房产)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二中院)已作出的(2007)二中民初字第1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建兴房产在上述《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向北京二院提交了申请执行材料,并于2008年3月31日收到北京二中院相关《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建兴房产的银行存款人民币捌仟玖佰陆拾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建兴房产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伍拾万陆仟零贰拾元、保全费人民币伍仟元、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建兴房产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西藏药业”公布重大合同公告 (2008-03-10 23:07:14)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康哲药业)于2008年3月8日签订了《新活素(为国家一类新药,公司于2005年4月11日取得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监测期5年)独家代理总经销框架协议》,公司授予康哲药业“新活素”在全国地区的独家代理权,以及以商标和专名向地区内客户总经销产品的权利,以康哲药业承诺为该产品开展IV期临床试验并完成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的2000例合格病例为前提条件。公司不得自行销售产品,也不得授权地区内除康哲药业以外的其他个人、公司或其他主体销售产品。
具体临床研究展开的时间、以及具体的购货价格和采购量由双方另行约定。
·“西藏药业”公布股份被冻结公告 (2008-03-06 19:07:25)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登记公司)的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四川高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成都嘉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3148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69%,下称:华西药业)、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成都达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高院作出的(2008)川民终字第26-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川高院请登记公司协助继续冻结华西药业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700万股及其孳息,继续冻结日期从2008年3月12日至2010年3月12日。
·西藏药业700万股限售流通股被续冻 (2008-03-06 17:44:15)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3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表明,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700万股被继续冻结(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148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2.69%),继续冻结日期从2008年3月12日至2010年3月12日。
·“西藏药业”公布股改后续事项的进展公告 (2008-03-04 20:57:16)
根据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股权分置改革(简称:股改)说明书》(修订稿)中的有关后续安排,公司已完成股改,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凤凰城)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明德等人、自然人杨晓等人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于2008年1月28日办理完毕。公司于2008年2月29日接到新凤凰城及其股东凤凰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凤凰城集团)对于股改后续事项的进展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
新凤凰城“巨山新村C区”项目现正在进行市场销售,该项目总面积为79716平方米,可销售建筑面积78942.23平方米,已销售建筑面积40991.22平方米,已实现销售额598931767.00元;北京“中关村科技园温泉产业园”项目,占地面积53.66公顷,规划建筑面积不超过43.67万平方米(不含地下),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凤凰城集团于2008年1月29日与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下称:华信)签订了《业务委托书》,委托华信对拟注入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目前审计工作正在进行中,尚未出具相关审计报告。
在此基础上并在相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凤凰城集团制订了定向增发注入资产的初步方案。凤凰城集团及新凤凰城将对项目制定了后期处理的原则,并进行了后期进度安排。
·“西藏药业”公布公告 (2008-03-03 22:10:19)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中后续安排事项进展情况未公告,根据有关规定,特申请公司股票于2008年3月4日继续停牌一天。
·“西藏药业”公布董事会决议公告 (2008-03-03 22:10:17)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7日召开三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香港确思医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西藏药业”公布公告 (2008-03-02 16:41:22)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重大事项未公告,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公司股票于2008年3月3日继续停牌一天。
·“西藏药业”公布公告 (2008-02-28 21:27:20)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重大事项未公告,根据有关规定,特申请公司股票于2008年2月29日停牌一天。
·“西藏药业”公布重大事项公告 (2008-02-24 16:40:38)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有重大事项未公告,根据有关规定,特申请公司股票于2008年2月25日停牌一天。
·“西藏药业”公布重大事项公告 (2008-01-29 19:11:50)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控股股东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西药业)与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华西药业被冻结的公司5779万股股份已解除冻结。
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华西药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华西药业持有的被轮候冻结的公司1030万股股份在上述冻结解除后自动转为冻结状态。
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下称:股改)是与北京新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凤凰城)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明德、斯钦、林?摹⑼跸?增、邵马珍、陈丽晔和自然人杨晓等受让华西药业持有的公司3844万股股份同步进行的。因华西药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改时处于冻结状态,故上述转让股份暂未办理过户手续。
鉴于华西药业持有的公司被冻结的限售流通股的解除冻结数量已经达到了相关股份转让协议书的约定过户条件,华西药业与上述受让人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已于2008年1月28日办理完毕,以上涉及转让过户股份的股份性质仍为限售流通股。
新凤凰城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受让公司股份后,共持有公司349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2%,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华西药业仍持有公司股份314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69%。
·“西藏药业”公布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公告 (2008-01-16 19:16:34)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于2008年1月14日至1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股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经核实,公司控股股东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西药业)持有的公司6992万股限售流通股股份因借款合同纠纷被中国农业银行达州市分行轮候冻结,冻结日期从2007年1月10日至2008年1月9日。目前,该笔轮候冻结已经到期解除。
华西药业已经按照与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州益佰)达成的《和解协议》支付了全部约定款项,并解除了贵州益佰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的全部担保。在《和解协议》中规定的解除华西药业持有的公司5779万股被冻结股份的前置条件已全部到达,目前,上述解除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在股份出让人华西药业持有的公司被冻结的限售流通股5779万股股份(或至少3844万股股份)的司法冻结解除后,华西药业与北京新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明德、斯钦、林?摹⑼跸?增、邵马珍、陈丽晔,自然人杨晓,自然人刘德功、赵学增、王江滨、陈景行、王志中、高自力、彭辉、王保明、曹树珍及任北辰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即进行办理。
公司董事会及华西药业再次分别确认:在自2007年11月7日起的三个月内没有任何根据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和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西藏药业”公布董事会决议公告 (2007-12-25 20:07:16)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0日召开三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限期整改结果报告。
二、通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公司持有其75.5%的股份,下称:本草堂)提供额度为1500万元反担保的议案:本草堂向成都市商行沙湾支行贷款1500万元,成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公司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12个月。根据相关规定,本草堂向公司提供了不可撤销的反担保。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在12个月内没有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