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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丰特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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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化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
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
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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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公司建立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第八条 公司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实行集中存放,并与开户
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
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
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九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
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
存储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
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
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
金。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应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
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在董事
会授权范围内均需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
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审批后,方可予以
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
集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
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具体项目办公室
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门提供
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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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
完成时,必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募股说明书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
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公司必须在对新
项目进行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经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出书面报告,并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时,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果变更事
项涉及到关联交易,股东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要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视为募集资金项目发生变化:
(一)募集资金项目的放弃或增加;
(二)证券主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公告披露
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二)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发展前景、盈利能力、有关的风险及
对策等情况的说明;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或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应当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六)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还应当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予以披露;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
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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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意见。
(六)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应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为“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募集资金
专项审核报告;
(三)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中和年末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
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上述专项报告应当同时抄报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和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
用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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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实情况报告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同时抄报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和公司签署的保荐协
议约定的规定,公司应及时将募集资金有关的信息通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并按协议约定,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原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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