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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杨创世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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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 辽宁恒睿律师事务所 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二OO 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宁恒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
二 OO 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恒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大杨创世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王俪瑛出席公司 2008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二 OO 七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 《股东大会规则》” )及《大连
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审验了公司提供的
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亲自见证了股东大
会召开的全过程,现基于对文件的审验、事实的核查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08 年 4 月 26 日《中国证券报》C024 版、《上海证券报》86
版刊载的《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
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做出决议并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于2008 年5月2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会议通知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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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会议审议事项、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确定、
会议的登记时间、会议的表决办法及累积投票方法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和
披露。大会于 2008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 时在大连开发区哈尔滨路 23 号
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准时召开。
经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桂莲女士主持,未有修改或新议案提出的情
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表的持股证明、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身份证明等报到登记资料记载,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 13
人,所持股份总数为66,896,7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4%,
且均为《会议通知》公告截止2008 年5月1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股东及其代表。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监计票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和董事会邀请的相关人员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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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该届董事会于2008
年5月29 日任期届满。
本所律师核查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表的资格、召集人的
资格及其他列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及
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依次进行了审议,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采取书面记名方式进
行了现场投票表决,按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九项提案:
1. 《公司200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200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200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 《公司200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0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 《公司200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7. 《关于公司200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 《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9. 《关于为公司董(监)事及高级职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其中第 7 项议案的表决,关联法人股东-大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兼
任大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职务的关联自然人股东李桂莲女士已
回避表决。第8项议案关于董事、监事成员的选举采用了累积投票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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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以上议案业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通过,无反对票和弃权票,且每一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
现场统计、公布,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
之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桂莲女士主持,并按
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对会议召开和表决情况
做了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及会议
主持人等签名存档。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 OO 七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
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效力
见证人: 王俪瑛
辽宁恒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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