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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征电气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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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百君(2008)证字第 56 号
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熊杰(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证,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已于 2008年 9 月 2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并发布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
地点、内容、出席人员,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
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10
月8日上午在贵州省遵义市上海路10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唐勇先生委托公司副董
事长李勇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的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55,620,35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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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为关联方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前述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为关联方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在会议表决时由非关联股
东进行表决。会议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了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了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
董事签了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熊杰
二○○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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