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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源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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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 于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 OO 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就公司2008 年第3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核,并见
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08 年6 月27 日召开2008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后决议作出。
2.公司于2008 年6 月28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香港文汇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以及
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于2008 年7 月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公告
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4.公司通过上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
对象、登记办法以及议案内容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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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 年7 月14 日上午9 时30 分在上海浦东大道2601
号双拥大厦三楼影视厅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上述公告相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1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62,489,1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8147%。
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61,480,453 股,占
A 股股份总数的44.303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544%。
其中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008,648 股,占B
股股份总数的0.380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2%。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
1.会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如下:
1) 签署《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代偿协议之一之解除协议》的议
案;
2) 出让公司持有的华源(墨西哥)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全部100%股权的
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上述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与公司公告内容相符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2.会议表决程序
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逐项审议表决了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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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表决情况
经公司对每项议案投票结果的统计以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各项议案均经参加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均分别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
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戈侃 / 徐隽文
2008 年7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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