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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天发: 200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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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 天发200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000670 证券简称:S*ST 天发 公告编号:2008-07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08)第060 号
致: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2008 年 8 月7 日上午9:30 在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799 号北大青鸟产业园
六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发石油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08 年度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公告》”)、《天发石油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
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律师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过程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
格履行法定职责,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08 年7 月21 日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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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 天发200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年7 月22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网(www.cninfo.com.cn,
下同)上发出《董事会决议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上述文件中载明了召
开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和审议事项。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 年 8 月7 日召开,股权登记日为2008 年 8 月5
日,股东大会登记日为2008 年 8 月6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 年 8 月7 日上午9:30 在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799
号北大青鸟产业园六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陈炎表因故未能主持会议,根据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的史浩樑董事主持,完
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 人,代表股份 11687677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42.9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董事、监
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
格均为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审查,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公司
董事会已将本次股东大会需审议表决事项于2008 年7 月22 日在《中国证券报》
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网上刊登。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投票表
决。
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其中同意票 116549770 票,反对票327000
票,弃权票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99.72%;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其中同意票 116549770 票,反对票327000
票,弃权票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99.72%。
本次股东大会已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已由全体出席会议董事(已包括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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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人代表及会议主持人)、全体出席会议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本次股东大会
未对应表决的议案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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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见证律师:
200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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