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康恩贝 证券代码:600572
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广策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0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
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重大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已于2008年3月11日召开公司五届董事会
2008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08年3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4月3日(星期四)下午1
时在杭州市南山路37号浙江西子宾馆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
及其他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签名和授权委
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10243.161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9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
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有关人员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召开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事项:
(1)审议《公司董事会2007年度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监事会2007年度工作报告》;
(3)听取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审议《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和《公司2007年年
度报告摘要》;
(5)审议《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审议《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
(7)审议《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为金华康恩贝提供担保的议案》(此项议
案已经公司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通过);
(10)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事项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事项的议案》;
(1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3)审议《关于2007年度支付会计事务所报酬及聘请公
司200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审议事项的第10项《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
事项的议案》,因公司第一大股东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
7.52%股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董
事采用累计投票制。
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根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全部议案均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同
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在此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陶久华
200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