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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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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正常运转与健康发展,结合行业趋势及人才
市场的现状,不断完善激励机制等薪酬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同仁
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
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薪酬是指董事及高管人员从本公司获取的
包括基本工资、考核工资、股权、期权等形式的各种报酬。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两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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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公司制定的《董事、监事薪酬制
度》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行使下列主要职责权力:
(一)研究核定公司的薪酬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岗位薪酬结
构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
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范围、职责、重要程度、
风险程度等,参考社会上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对其薪酬计划
或方案提出建议;
(三)研究核定对公司管理层及有关人员的激励方案,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四)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
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对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
案提出否决建议。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公司制定的《董事、监事薪酬制
度》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审核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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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时,公司应提供有关方面的资
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
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薪酬体系的制定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拟订薪酬体系方案并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讨论;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议,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
构提供专业意见;
(三)将经过讨论的薪酬体系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听取被考核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工作任职情况;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方案兑现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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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经出
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不能出席的委员需明确表决意向授权其他一名委员代为表决。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必要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司薪酬制度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二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因任职所了解的公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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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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