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只有部分公告可以进行谷歌全文检索
☆最快的看公告方法☆ *ST兰宝(000631) 公告 行情(A股/H股/红筹股)
此为转换后的公告全文,有可能出现乱码、排版错乱、文字丢失等现象,您可以点击此处查看正式的PDF全文公告。
*ST兰宝: 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制》”)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
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8 年度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2008 年7 月2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3. 公司2008 年7 月23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的《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2008 年7 月23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的《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0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会议相关文件。
1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金杜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
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
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08 年7 月2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08 年7 月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兰
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
《证券时报》刊登了该通知。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及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单位证明、股
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
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情况如下:
1.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 人,所持股份为
125,709,5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66 %;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3. 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金杜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按《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逐项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1.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4.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5. 《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6.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3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刘延岭
王 乐
单位负责人:王玲
2008 年8 月7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