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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兰宝: 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制》”)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 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8 年度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2008 年7 月2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3. 公司2008 年7 月23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的《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2008 年7 月23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的《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0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会议相关文件。 1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金杜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 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 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08 年7 月2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08 年7 月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兰 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 《证券时报》刊登了该通知。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及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单位证明、股 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 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情况如下: 1.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 人,所持股份为 125,709,5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66 %;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3. 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金杜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按《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逐项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1.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4.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5. 《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6.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3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刘延岭 王 乐 单位负责人:王玲 2008 年8 月7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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