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浙江广厦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董事会的决策效能和对
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的监控,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充分发
挥审计委员会事前、事后审核的独立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
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的学习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与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公司管理层年度报告编制情况。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
应当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在书面意见
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
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
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公
司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密及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