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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建通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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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08)第 051 号
二零零八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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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建通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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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tylawf@tylaw.com.cn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08)第051 号
致: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 年6 月25 日上午10:00 在北京市顺义区北小
营镇北京怡生园国际会议中心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振强律师、于利淼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华夏建通科技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公司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现场审
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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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建通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票过程。
本所律师保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
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
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08年5月31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披露了《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审议议案以及出席会议对象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08 年 6 月25 日上午10:00 在北京市顺义区北
小营镇北京怡生园国际会议中心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何强先生主持会
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计3人,代表公司股份99,435,6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16%。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
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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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
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记票、
监票,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0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 99,435,686 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2、审议《200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 99,435,686 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3、审议《2007 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 99,435,686 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4、审议《2007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
同意票 99,435,686 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5、审议《公司200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票 99,435,686 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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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建通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签字确认。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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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建通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王立华
见证律师: 王振强
于利淼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