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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代码: 与华电工程订立建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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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
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HUADIAN POWER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LIMITED*
(在中国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码: 1071)
关连交易
与华电工程订立建设协议
1. 输煤系统建设协议
于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一日,本公司与华电工程订立输煤系统建设协议,据此,本公司以
合同总价人民币197,850,000元(约173,514,450港元)委聘华电工程设计、兴建及安装
河南漯河一期项目兴建中的两台300MW热电联产机组所需的输煤系统。
2. 中水处理系统建设协议
于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一日,本公司与华电工程订立中水处理系统建设协议,据此,本公
司以合同总价人民币34,165,300元(约29,962,968港元)委聘华电工程设计、兴建及安
装河南漯河一期项目兴建中的两台300MW热电联产机组所需的中水处理系统。
于本公告日期,中国华电持有本公司50.60%股权,并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华电工程为
中国华电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就香港上市规则而言,华电工程乃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故
建设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25条,由于建设协议乃由本公司及华电工程于12个月内订立,
故须合并计算本公司根据建设协议应付之代价以计算相关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规
则第14.07条),从而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确定该等须予公布的交易的性质。根据输煤系统
建设协议及中水处理系统建设协议,本公司应付华电工程总额为人民币232,015,300元
(约203,477,418港元)。根据总代价,相关百分比率高于0.1%但低于2.5%,因而建设协
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32条的规定,仅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
第14A.45及14A.47条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而可获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条
项下有关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1. 输煤系统建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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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于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一日,本公司与华电工程订立输煤系统建设协议,据此,本公司以合
同总价人民币197,850,000元(约173,514,450港元)委聘华电工程设计、兴建及安装河南
漯河一期项目兴建中的两台300MW热电联产机组所需的输煤系统。
根据输煤系统建设协议的条款,华电工程亦同意供应所有相关设备及建筑材料、提供与建
设及安装输煤系统相关的技术监督、培训、运输、试运行、售后及其他配套服务。
主要条款
1. 生效日期及期限
经本公司与华电工程正式签署后,输煤系统建设协议于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输煤系统建设协议应持续有效,直至(i)本公司根据输煤系统建设协议的条款向华电工程
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及(ii)本公司与华电工程结清输煤系统建设协议项下所有费用及赔偿
(倘有)为止。
2. 订约方
(i) 本公司﹔及
(ii) 华电工程。
3. 代价
输煤系统建设协议项下的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97,850,000元(约173,514,450港元),乃由
本公司通过招标程序确定。共有三间公司投标,华电工程提交的投标价中标。合同总价(不
予调整)包括相关的建筑材料及设备的购买价、与设计、建设及安装输煤系统相关的建设
及安装费用、试运行费用及技术服务费。
本公司预计输煤系统建设协议项下的合同总价将由本公司以内部资源拨付并以现金支付。
除在类似输煤系统建设协议的合同通常规定的或惯常出现的若干罚则或赔偿条文(例如关
于未能支付合同价格的若干罚则条文)外,本公司无须根据或就输煤系统建设协议作出任
何担保或抵押。
4. 支付条款
输煤系统建设协议的合同总价须按以下方式支付:
(i) 预付款
自输煤系统建设协议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内,华电工程须向本公司提供:(a)一份金
额相等于输煤系统建设协议项下合同总价5%并以本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
履约保函,及(b)华电工程签发的金额相等于输煤系统建设协议项下的合同总价
10%的预付款正式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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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上述(a)及(b)后,本公司须向华电工程支付输煤系统建设协议项下合同总价
的 10%作为预付款。
(ii) 剩余款项
本公司须根据输煤系统建设协议条款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华电工程支付剩余款项
(即输煤系统建设协议项下合同总价的 90%),该等付款基本上参考工程进度或其
他工作的完成情况、所需相关设备的付运情况、规定的试运行时间表及其他相关
因素厘定。
5. 责任限制
倘华电工程未根据输煤系统建设协议履行其义务,本公司有权(其中包括)根据输煤系统
建设协议的条款行使华电工程提供的上述不可撤销履约保函作为对本公司遭受的损失的
赔偿。本公司根据输煤系统建设协议可获得的赔偿金总额限于输煤系统建设协议项下合同
总价的 10%,本公司(如必要)将通过执行不可撤销履约保函、其余多项质量保证金的缴
付及其他本公司可采取的司法强制措施,以收回该金额。
2. 中水处理系统建设协议
绪言
于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一日,本公司与华电工程订立中水处理系统建设协议,据此,本公司
以合同总价人民币 34,165,300 元(约 29,962,968 港元)委聘华电工程设计、兴建及安装
河南漯河一期项目兴建中的两台 300MW 热电联产机组所需的中水处理系统。
根据中水处理系统的条款,华电工程亦同意供应所有相关设备及建筑材料,提供与建设及
安装中水处理系统相关的技术监督、培训、运输、试运行、售后及其他配套服务。
主要条款
1. 生效日期及期限
经本公司与华电工程正式签署后,中水处理系统建设协议于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一日起生
效。
中水处理系统建设协议应持续有效,直至(i)本公司根据中水处理系统建设协议向华电工
程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及(ii)本公司与华电工程结清中水处理系统建设协议项下的所有费
用及赔偿(倘有)为止。
2. 订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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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本公司﹔及
(ii) 华电工程。
3. 代价
中水处理系统建设协议项下的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4,165,300元(约29,962,968港元),乃
由本公司透过招标程序确定。共有三间公司投标,华电工程提交的投标价中标。合同总价
(不予调整)包括相关建筑材料及设备采购费用、与设计、建设及安装中水处理系统相关
的建设及安装费用、试运行费及技术服务费用。
本公司预计中水处理系统建设协议项下的合同总价将由本公司以内部资源拨付并以现金支
付。
除在类似中水处理系统建设协议的合同通常规定的或惯常出现的若干罚则或赔偿条文(例
如关于未能支付合同价格的若干罚则条文)外,本公司无须根据或就中水处理系统建设协
议作出任何担保或抵押。
4. 支付条款
中水处理系统建设协议的合同总价须按以下方式支付:
(i) 预付款
自中水处理系统建设协议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内,华电工程须向本公司提供:(a)一
份金额相等于中水处理系统建设协议项下合同总价 5%并以本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
撤销的履约保函,及(b)华电工程签发的金额相等于中水处理系统建设协议项下的
合同总价 10%的预付款正式收据。
本公司收到上述(a)及(b)后,本公司须向华电工程支付中水处理系统建设协议项下
合同总价的 10%作为预付款。
(ii) 剩余款项
本公司须根据中水处理系统建设协议条款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华电工程支付剩余款
项(即中水处理系统建设协议项下合同总价的 90%),该等付款基本上参考工程进
度或其他工作的完成情况、所需相关设备的交付情况、规定的试运行时间表及其他
相关因素厘定。
5. 责任限制
倘华电工程未履行中水处理系统建设协议项下的义务,本公司有权(其中包括)根据中水
处理系统建设协议的条款行使华电工程提供的上述不可撤销履约保函作为对本公司遭受的
损失的赔偿。本公司根据中水处理系统建设协议可获得的赔偿金总额限于中水处理系统建
设协议项下合同总价的 10%,本公司(如必要)将通过执行不可撤销履约保函、其余多项
质量保证金的缴付及其他本公司可采取的司法强制措施,以收回该金额。
有关本公司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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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为中国最大的上市发电公司之一。本公司主要从事发电厂的建设、经营及与发电相
关的其他业务。
有关华电工程的资料
华电工程主要从事电力及发电项目的承包,设计、兴建及安装相关项目系统的业务,以及提
供相关的谘询及监理服务。
订立建设协议的理由及预期由此产生的益处
于本公告日期,本集团的在建项目包括建设河南漯河一期项目,其中输煤系统及中水处理
系统至关重要。
两项建设协议均通过招标程序授予华电工程。本公司以在输煤系统及中水处理系统建设行
业内的经验、知名度及资格为主要考虑范畴,经审慎周详考虑后,邀请三名投标者(包括
华电工程)参与招标程序。选择华电工程所呈建设协议标书乃基于多个因素及考量,其中包
括:(i)华电工程根据建设协议所报的两项合同价格在各自的招标过程中均为所有投标价中
最低的合同价,及(ii)华电工程已展示其为类似建设协议项目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华电
工程于相关建设行业拥有 AAA 信誉等级、废水设计资质乙级、二级工程总承包资质(污水)
并已通过 ISO9000 质量认证体系、ISO14000 及 ISO18000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
证。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输煤系统建设协议及中水处理系统建设协议项下的交
易(包括从华电工程可获得的 10%合同金额的责任规限,本公司认为就类似及规模相若的
交易而言,此责任限制属中国的传统行业惯例)乃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正常
商业条款订立,其条款乃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关连交易
中国华电持有本公司50.60%股权,并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华电工程为中国华电的全资子
公司,因此就香港上市规则而言,华电工程乃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故建设协议及其项下拟
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25条,由于建设协议乃由本公司及华电工程于12个月内订立,故
须合并计算本公司根据建设协议应付之代价以计算相关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第
14.07条),从而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确定该等须予公布的交易的性质。根据输煤系统建设协
议及中水处理系统建设协议,本公司应付华电工程总额为人民币232,015,300元(约
203,477,418港元)。根据总代价,相关百分比率高于0.1%但低于2.5%,因而建设协议及其
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32条的规定,仅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45
及14A.47条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而可获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条项下有关独
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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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煤系统」 指 河南漯河一期项目兴建中的两台300MW热电联产机组
所需的输煤系统(包括所有相关设备)
「输煤系统建设协议」 指 本公司与华电工程于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一日就输煤
系统订立的输煤系统建设协议
「中国华电」 指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一家国有独资企业,并为本公司
的控股股东
「本公司」 指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注册成立的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其 H 股及 A 股分别于香港联
合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建设协议」 指 输煤系统建设协议及中水处理系统建设协议之合称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华电工程」 指 中国华电工程(集团)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华电的全资子公司
「华电漯河一期项目」 指 本公司目前正在河南省漯河建造的两台300MW热电联
产机组,于二零零八年六月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批准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中水处理系统」 指 河南漯河一期项目兴建中的两台300MW热电联产机组
所需的中水处理系统(包括所有相关设备)
「中水处理系统建设协议」 指 本公司与华电工程于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一日就中水
处理系统订立的中水处理系统建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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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董事会命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周连青
公司秘书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下列董事组成:
云公民(董事长,非执行董事),陈飞虎(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孟凡利(副董事长,
非执行董事),陈建华(执行董事),王映黎(非执行董事),陈斌(非执行董事),钟统林
(执行董事),褚玉(非执行董事),赵景华(独立非执行董事),丁慧平(独立非执行董
事),王传顺(独立非执行董事),胡元木(独立非执行董事)。
中国*北京
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一日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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