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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能电力: 2OO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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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2OO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共4页第1页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屯溪路538 号 邮编:2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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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2OO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省
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李荣律师出席了公司 2OO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
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并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依法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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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2OO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共4页第2页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07 年 12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及深交所指定网站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和发布了《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
于召开公司二○○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12月30日上午在安徽省合肥市皖能大厦四楼举行,
公司董事长方平先生主持了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
合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的时间、地点
和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名,代表股份496904738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64.28%。出席大会的其他人员有:公司现有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经核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与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关停5 台12.5 万千瓦发电机
组及投资“上大压小”项目的议案》,并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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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2OO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共4页第3页
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上述议案与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并均获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以及会议形成的决议,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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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2OO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共4页第4页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2OO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荣
200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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