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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代码: 二零零七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号:0386)
二零零七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兹通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 董事会
( ) (作为召集人)谨定于二零零
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一)上午九时正在中国北京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北京五洲皇冠
假日酒店召开二零零七年年度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 ,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 )
作为普通决议案:
审议通过中国石化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董事会工作报告。
1
审议通过中国石化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监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通过中国石化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合
3
并财务报告。
审议通过中国石化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利润分配方案及派发
4
末期股利。
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中国石化二零零八年
5
度境内及境外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中国石化2008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
–1–
作为特别决议案:
给予中国石化董事会发行新股一般性授权的建议:
7
为了在发行任何股票时确保灵活性并给予董事会酌情权,董事会建议获得股东的
一般性授权。此一般性授权将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分别可配发、
发行及处理最多现已发行内资股及境外上市外资股的20%的股份。但是,根据中
国境内相关法规的规定,即使获得一般性授权,如果发行内资股新股仍需获得股
东大会批准。
决议案如下:
(1) 在遵守(3)及(4)段的条件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
( )
《公司法》及上
市地有关监管规定(不时修订),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中国石化董事会行使中国石化
的一切权力,在「有关期间」内配发、发行及处理新股,及决定配发及发行新股的
条款及条件,包括以下条款:
拟发行的新股的类别及数目;
a
新股的定价方式和 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
b
开始及结束发行的日期;
c
向现有股东发行的新股的类别及数目;及
d
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购股选择权。
e
「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需要或可能
(2) (1)段所述的批准将授权中国石化董事会于
需要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购股选择权。
–2–
(3) 中国石化董事会根据(1)段所述授权批准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行(不论是否根
据购股选择权或以其它方式配发及发行)的内资股新股和境外上市外资新股的面
值总额(不包括根据中国《公司法》及中国石化的《公司章程》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方式发行的股份)各自不得超过中国石化现已发行的内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
百分之二十。
(4) 在根据上文(1)段行使权力时,中国石化董事会必须:a)遵守中国《公司法》、中国
石化上市地监管有关规定(不时修订)及b)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它有
关的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
(5) 就本决议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较早的日期止的期间:
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后十二个月;
a
中国石化下届股东年会结束时;及
b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述授权之日。
c
(6) 在中国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及根据中国《公司法》,授权董事会于根据上文(1)
段行使权力时将中国石化的注册资本增加至所需的数额。
(7) 授权董事会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情况
下,为完成配发、发行及上市新股签署必要文件、办理必要手续、采取其它必要
的行动。
(8) 在中国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授权董事会在新股配发及发行完成后,根据中国
石化新股配发及发行的方式、种类、数目和新股配发及发行完成时中国石化股权
–3–
结构的实际情况,对中国石化的《公司章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作
出适当及必要的修订,以反映中国石化股本结构、注册资本根据此项授权而产生
的变动。
审议及批准有关发行境内公司债券的议案: 批准中国石化在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8
的24个月内于境内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200亿人民币公司债券。(详情参见股东通
函相关内容)
授权中国石化董事会或两名董事处理有关发行境内公司债券的所有事宜。(详情
9
参见股东通函相关内容)
10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国石化《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建议修订《公司章程》第十二条关于经营范围的规
定。(详情参见股东通函相关内容)
11 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审批和工商登记机关的要求对前述议案10中的修改后的经营
范围进行文字或顺序上的调整。
承董事会命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陈革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日
于 本 公 告 日 期 , 中 国 石 化 的 董 事 为 : 苏 树 林 *、 周 原 *、 王 天 普 #、 章 建 华 #、 王 志 刚 #、 戴 厚 良 #、
范一飞 *、姚中民 *、石万鹏 +、刘仲藜 + 及李德水 +。
执行董事
#
非执行董事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4–
附注
股东年会出席资格
1
凡在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星期五)办公时间结束时登记在香 港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保管的中
国石化股东名册内之中国石化H股股东及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
石化股东名册内之内资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年会。
如欲出席中国石化将于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一)举行的 股东年会并于 会上投票,所有
(星期五)下午四时正前交回中国石化
H股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于香港的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46楼。
代理人
2
(1) 凡有权出席此次股东年会并有表决权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作为其代
理人,代表其出席及投票。受委托代理人毋须为中国石化股东。
(2) 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该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
署。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则授权其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须经过
公证。
(3) 已公证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最迟须在股东年会召开前24小时交回中
国石化注册地址方为有效。境内股东应将有关文件递交中国石化,H股股东须将有关文件递
交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4) 代理人可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委任超过一名股东代理人的股东,其股东代理
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出席股东年会登记程序
3
(1) 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如果出席会议的股东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
或董事会、其它决策机构授权的人士应出示其法人之董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委任该人士出
席会议的决议的复印件始可出席会议。
(2) 欲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二零零八年五月六日(星期二)或以前将拟出席会议的回执送 达中
国石化。
–5–
(3) 股东可以亲自或通过邮寄或传真将上述回执送达中国石化。
股东名册过户登记
4
为确定有权参加股东年会并投票的股东身份,中国石化将于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星期五)
至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一)
(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 H股股份过户登记。
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议案的程序
5
在中国石化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规限下,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以后可以
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议案:
(1) 会议主席;
(2) 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或
(3) 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 上(含 10%)的一个 或者 若干股东
(包括股东 授权代理人)。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以投票方
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其它事项
6
(1) 股东年会不会超过一个工作日。与会股东往返及食宿费自理。
(2) 中国石化H股股份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46
楼。
(3) 中国石化A股股份登记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浦
建路72号。
(4) 中国石化注册地址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朝阳区
惠新东街甲六号
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电话:(+86) 10 6499 0060
传真号码:(+86) 10 6499 0022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