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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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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
司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审慎原则;
(三)依法、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分公司和控股子公
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为他人提供的借款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第四条 公司及其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在对外担保总额低于其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情况下,须经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达到或超
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本公司董事
会审批。
第六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须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一)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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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及所属单位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所属单位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决议批准不得擅自代表公司及所属单位签订担保合同。因违反规定给公司
及所属单位带来连带赔偿责任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未持有法人书面授权的,不得擅自提
供担保;持有法人书面授权的,不得超越授权范围提供担保。若担保申请
人为公司控股的,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提供相应比例的担保。
第九条 对外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若担保
申请人为公司控股的,应由其他出资方按出资比例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以
其资产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担保业务由本公司财务部(以下简称财务
部)统一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担保需依照以下程序:
(一)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专项报告公司,并向公司报送下列资
料:
1、担保项目的借款合同或贷款意向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2、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反映
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以及银行借款情况等;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单位,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充分的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分析。
4、担保申请审批表;
5、借款资金使用计划和归还计划,属于项目借款的还需提供项目投
资决策文件、协议及进展等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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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反担保决议或承诺书。
(二)公司财务部依据上述材料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和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的有关决策审批
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办理担保手续。
(三)公司应将提供担保的有关事项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二条 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
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
第十三条 当出现被担保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合同或协议以及因此而
造成的扣款、诉讼等一切损失,由被担保债务人承担,公司有权采取必要
措施向被担保债务人追偿并予处罚。
第十四条 当出现被担保债务人到期后 15 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
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
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加强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管理,
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并将担保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监事会;
所属单位须将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及有关文件在办理贷款后 15 个工作
日内报财务部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担保责任解除时,应于解除后 15 个工作
日内将归还担保借款的相关凭证复印报财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 担保手续费的收取按担保金额的 3~5‰收取;如果担保申
请人到期没能归还贷款,将在原手续费率基础上加倍收取手续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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