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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收购大股东时代集团公司持有的公司子公司北京时代之峰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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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收购大股东时代集团公司持有的公司子公司北京时代
之峰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内蒙古时
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时代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收购大股
东时代集团公司持有的公司子公司北京时代之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时代之峰)
股权的相关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时代之峰自成立以来一直租用时代集团公司(下称时代集团)的房屋作为经
营场地,并按期支付租金。为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独立性,时代集团将原租给时代
之峰的房产投资给时代之峰。同时本公司与时代集团达成一致,年内由本公司以
原投资额为限收购时代集团持有时代之峰的全部股权。
现时代之峰已拥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和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其权属过户情况
如下:2008 年 5 月 5 日,时代集团完成与时代之峰的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X 京房权证海其字第 040023 号;2008 年 5 月 16 日,时
代集团完成与时代之峰的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京海国
用(2008 转)第4463 号。
时代集团与时代之峰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合议解除,另行协议签
署由时代集团代为缴纳水电费用的代收代缴条款。
2008 年7 月2 日,本公司与时代集团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本公司以时
代集团投资时代之峰的全部投资额为限,即以2425.93 万元收购时代集团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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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之峰8.33%的股权,收购完成后,时代之峰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收购完成后
名称
出资 持股比例
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300 95.83%
时代新纪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00 4.17%
时代集团公司 0 0
合计 2400 100%
详情请见《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大股东时代集团公司持有
的公司子公司北京时代之峰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
此项议案的表决过程中,3 名关联董事王小兰、吴速、吴国兴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交易定价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及付款安排公平合理,有利于本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时代之峰的发展,该交易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本次投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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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是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戴焕忠:
陈庆振:
洪 玫:
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