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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闽东: 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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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25 层
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0591)87813898 87855641 87855642
传真:(0591)87855741
电子信箱:zlflssws@fjlawyer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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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股非字[2008]第41号
致: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陈向阳、王新颖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6]21 号《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及公告、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
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
是否一致。
3、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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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08 年6 月 5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大
会的决议,并于 2008 年 6 月 6 日在《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
了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公告。本次大会于2008年6月26 日上午在福州市五一中
路88号平安大厦19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陈信仁先生
主持。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48,339,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1,927,193股)的比例为39.65%。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亦出席了大会。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批准《董事会 2007 年度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 3 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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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48,33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无反对票,
无弃权票。
2、审议批准《监事会 2007 年度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 3 人,代表
股份48,33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无反对票,
无弃权票。
3、审议通过《公司 200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结果为:同意 3 人,
代表股份48,33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无反对
票,无弃权票。
4、审议批准《公司 200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 3 人,代
表股份48,33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无反对票,
无弃权票。
5、审议批准《公司 200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 人,代
表股份48,33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无反对票,
无弃权票。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08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3 人,代表股份 48,33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福建闽东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人,代表股份48,33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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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
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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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无正文)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蒋方斌 陈向阳
王新颖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