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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达尔: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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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ST 康达 公告编号:2008-002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2007 年3 月28
日的临时公告(《证券时报》A20 版)中和公司2006 年年度报告中就公司的有关
诉讼事项作了详细披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
就有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诉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借款纠纷案的
进展情况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依据与中国工
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了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人民币6,932万元债权。具体情况如下:
1、以本公司为借款主体的贷款两笔共 2,307 万元:(1)借款本金 1,700 万
元,由中国爱地集团公司、深圳市康达尔(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担保;
(2)借款本金607万元,由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担保。
2、以深圳市康达尔饲料有限公司为借款主体的贷款三笔共3,755万元:(1)
本金650万元,由本公司和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担保;(2)
借款本金1,485万元,由本公司和深圳市康达尔(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
同担保;(3)借款本金1,620万元,由本公司和深圳市康达尔(集团)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共同担保。
3、以深圳市布吉供水有限公司为借款主体的贷款一笔 870 万元,由布吉镇
经济发展股份公司担保。
2006年2月23日,东方公司就上述借款分别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
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担保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担
保责任。本公司于 2006 年 3 月先后收到案号分别为(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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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号、(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09号、(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86号、
(2006)深罗法民二初字第962、号、(2006)深龙法民初字第2792号、(2006)
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240号的应诉通知书。
2007 年 6 月 25 日,本公司与东方公司达成了《整体债务重组协议》(见公
司于2007年6月27 日在《证券时报》C7 版的临时公告)。
截止本公告日,根据《整体债务重组协议》的规定,案号为(2006)深罗法
民二初字第 962、号、(2006)深龙法民初字第 2792 号、(2006)深宝法民二初
字第1240号的三个案件已结案;案号为(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08号、(2006)
深中法民二初字第 109 号、(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 186 号的三个案件以民事
调解的方式结束了相关诉讼程序。
二、本公司诉深圳惠好实业有限公司产证纠纷案的进展情况
2007 年 1 月 16 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2006)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05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康达尔要求深圳惠好实业有限公司办理位于深圳市
福田区上步中路南天大厦第五栋共 11 套房产的房产证的诉讼请求,涉及金额
6,821,540 元。
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 年6 月25 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深中法民五终字第 1304 号判决书,判决撤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6)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05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要求深圳惠好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协助本公司办理房地产产
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广东兆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源公司)诉本公司担保合同纠
纷案的进展情况
2000 年 12 月21 日,本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了《人民币借款合同》,借款 8000
万元,期限为一年,兆源公司对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借款期满后,本公司尚欠
中信银行本金 729.28 万元及其利息,故中信银行将兆源公司在保证金账户内的
7292756.07 元,以抵扣本公司拖欠的借款本息。2003 年2 月 16 日,兆源公司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于2006 年3 月28 日作出了(2004)穗
中法民二初字第428 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向兆源公司清偿 7292756.07 元及合
法利息。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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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作出了(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 115 号判决书,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经协商,双方于2007 年6 月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
本公司于2007 年 11 月 15 日履行完毕了还款义务。
2007 年 12 月5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本案作出了(2007)深中法委
执字第 53 号结案通知书。
四、中国建筑二局第三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诉本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的进
展情况
中国建筑二局第三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于 2004
年7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市昱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昱峰公司”)、王建军、张志忠、刘忠明、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厅、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驻深圳办事处、本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
款,要求判令被告昱峰公司立即清偿所欠原告的工程款1909.8万元,并承担本
案的诉讼费用;判令王建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西藏自治区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驻深圳办事处及本公司对
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支付责任;判令张志忠、刘忠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
任。2005 年11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本公司胜诉,
即本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7 日作出了(2006)粤高法民一终
字第147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本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作出了(2006)粤高法民一申字第70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本公司的再
审申请,并于2007年12月26日开庭审理。
截止目前,本案尚未判决。本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
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布吉支行诉本公司借款纠纷案的进展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布吉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布吉支行”)与本公司
于2003年11月13日签订了两笔均为25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为一年,该
两笔借款分别由深圳市科健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科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合同到期后,本公司未按规定归还全部借款本金。故农行布吉支行于 2005 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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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深圳市科健集团
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公
司于2006年12月6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
256号、257号受理通知书,两个案件的进展情况如下:
1、2007年4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56
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农行布吉支行
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262157.50
元;判决深圳市科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不服一
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7 年 9 月 6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2007)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84号终审判决。判
决生效后,本公司和深圳市科健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故农行布吉支
行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1月22日,本公司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08)深中法执字第185号执行令和民事裁定书。
2、截止目前,案号为(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57号的案件仍在一审中,
本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截止本公告日止,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