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98 证券简称:广州控股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穗金鹏股法字第028号
致: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持有编号29117号《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资格证书》,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本所接受
贵司委托后,指派王波、潘筱云律师(下称“本律师”)担任贵司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并出席贵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州发展实业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律师在认真核查了有关文件和事实后,
就贵司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
资格、提出新提案股东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审查验证,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决议而召集的,决议定于2008年4月16日
上午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2008年3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决议暨召开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通知关于2007年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日期、议程、议案、参会股东登记办法以及
有关注意事项。此后,由于公司股东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
司66.993%股份)提出《关于建议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提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将该提案作
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于2008年4月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发布《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决议暨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08年4月16日在广州市珠江新城临江大
道3号发展中心6楼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内容等与公
告一致。
据此,本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名,代
表股份总数1,613,738,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8.37%;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董事5名,董事代理人1名;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监事3名;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4名,其中董事会
秘书1名;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司聘任律师2名;
经本律师审查,所有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经2008年3月18日召开的广州发展实
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作出
《关于召开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此后,公司股东广州
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临时提案,经2008年4月1日召开的广州发
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作出《关于同
意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建议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提案>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年度股东
大会。
经本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召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提案股东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股东,持有公
司66.993%股份,超过3%,提出临时提案的时间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超过10日,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年度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程序符
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具体列明并公告,充分披露。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通过〈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大会以1,613,738,30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
议案二:《关于通过〈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大会以1,613,738,30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
议案三:《关于通过〈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年度报告〉和〈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
报告摘要〉的议案》
大会以1,613,738,30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
议案四:《关于通过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大会以1,613,698,301股同意、40,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
议案五:《关于通过〈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大会以1,613,738,30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
议案六:《关于通过公司2008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大会以1,613,738,30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
议案七:《关于通过〈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的提议〉的议案》
大会以1,613,738,30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
议案八:《关于通过公司<章程>修订案的议案》
大会以1,613,738,30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
议案九:《关于选举刘锦湘先生、王华先生为广州发展实业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刘锦湘先生以1,613,756,801股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王华先生以1,613,719,801股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十:《关于通过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大会以232,839,795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
议案十一:《关于通过<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大会以1,613,738,30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
议案十二:《关于同意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建议广州发展
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提案>的议案》
大会以1,613,738,30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对议案一至议案七、议案十一至议案十二表决
时采取了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对议案八表决时采取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对议案九表决时采取累计投票制度通过。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对议案十表决时,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按法定程序进行表决结果点算及公布,大会主
持人及到会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均无异议,并制作了会议记录
且有关人员按法定程序签名。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情况。
据此,本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执行了法定的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
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波 潘筱云
(盖章) (签名)
日期:二OO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