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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江水电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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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08)英捷法字第108 号
致: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畅游、李爱淋律师出席公司
于2008 年7 月11 日召开的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情形、表决程序等相关法
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
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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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
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所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
会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2008 年6 月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
司决定于2008 年7 月11 日召开公司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08 年6 月26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等内
容通知各股东。据此,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
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了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第59 条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审查,《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第60 条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3、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吕道斌先生主持,
符合《公司法》第102 条、《公司章程》第73 条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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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共3 人,代表股份207,830,4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04,125,155 股的41.23%。
同时出席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在任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
2、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的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证券事务代表以及公司聘任的见证律
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
提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通知》中载明的全部提
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股份共计207,830,4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04,125,155 股的41.23%。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通知》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
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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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根据会议上宣布的投票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
会对提案的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关于以公司铜钟(含南新二级)水电站全部资产抵押向建设银
行成都岷江支行借款24000 万元的议案》,经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审议《关于阿坝州华西沙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拥有的沙牌水电
站全部资产作抵押担保公司向建设银行成都岷江支行借款16000 万元的议
案》,经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据此,上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04 条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未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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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签字页,此页无正文)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畅游
经办律师:李爱淋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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