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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航空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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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商 律 師 事 務 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中國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6层 邮编: 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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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ww.tongshang.com.cn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商”)接受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通商上海分所律师出席公司2007 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通商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2008 年5 月14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中国东方航空
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在
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
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1.2 2008 年6 月30 日上午9 时30 分,本次股东大会在上海市虹桥路2550 号
上海航友宾馆会议中心如期召开。
1.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丰华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提案中所
列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1.4 经通商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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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以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通商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为3,251,040,427 股,约占
公司总股本的66.7983%,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2.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通商律师以及董事会邀请的相关人员。
2.3 经通商律师核查,本法律意见书2.1 条所述股东和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
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
第2.2 条所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3.1 经通商律师见证,列于本次会议通知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以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3.2 经通商律师见证,两名股东代表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普通决议已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有效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两项特别议案已由出席会议的公
司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两项关
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回避了表决,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未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3 通商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新议案的提出
经通商律师见证,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提出任何未在会议通知上列明的提案。
五、结论
5.1 综上所述,通商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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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通商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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