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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代码: 代表委任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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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NETCOM GROUP CORPORATION (HONG KONG) LIMITED
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906)
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七日举行之
股东特别大会(及其任何续会)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附注1)
地址为
为China Netcom Group Corporation (Hong Kong) Limited 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
股面值0.04美元的普通股共 股
(附注2)之登记持有人,玆委任股东特别大会主席或(附注3)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之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于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或紧随于同一日
期及地点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之指令而召开之会议结束或休会后)假座香港港岛香格里拉大酒店香岛
殿举行之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4美元的普通股持有人之股东特别大会(及其任何续会),以审议并酌情通过
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所载列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提呈之决议案,并于该股东特别大会(及其任何续会)上代表
本人/吾等及以本人/吾等之名义按下列指示投票赞成或反对该特别决议案,倘无作出此等指示,则本人/吾
等之委任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
特别决议案 赞成(附注4) 反对(附注4)
批准实施日期为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五日的协议安排
日期:二零零八年 月 日 签署(附注5):
附注:
1. 请用正楷填写全名和地址。
2. 请填上与本代表委任表格有关并登记于 阁下名下之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股数,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
被视为 阁下名下所有本公司股份之代表委任表格。
3. 倘拟委派股东特别大会主席以外人士为代表,请删去「股东特别大会主席或」字样,并在空栏内填上 阁
下所拟委派代表之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派一位或以上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于表决时代为投票。本代
表委任表格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4. 注意:倘 阁下拟投票赞成该特别决议案,请在「赞成」一栏下方之方框内填上「√」号;倘 阁下拟投票反
对该特别决议案,请在「反对」一栏下方之方框内填上「√」号。如无勾选任何此等方框,则 阁下之代表有
权自行酌情投票或弃权。 阁下之代表也有权就股东特别大会上正式提呈而未载于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
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或弃权。
5. 本代表委任表格须由 阁下或获 阁下以书面方式正式授权之人士签署。如股东为一家公司,则本代表
委任表格须盖上公司印鉴,或经由公司主管人员、授权代表或正式获授权之其他签署人亲笔签署。
6. 倘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均可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
委派代表),犹如彼等为该等股份唯一有权投票者。惟若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
股东特别大会,则就任何决议案投票时,本公司将接纳在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就该等股份
之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再无投票权。
7. 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如有)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
或授权文件之副本,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之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于四十八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注册办事
处,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6701室,方为有效。
8. 受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必须亲自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以代表 阁下。
9. 阁下于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仍可亲自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
委任代表之文件将被视为经已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