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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福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帐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间起 1 年内; (二)离职后半年内;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 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无限 售条件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 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在二级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九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 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 条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市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帐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上市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 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会议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 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 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帐户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 或部分锁定。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部门修改或发布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公司应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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