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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港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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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08 年 8 月 19 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
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
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
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未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
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公司应负责、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投入产出效益为原
则,处理好投入时机、投入资金、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使用募集资
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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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八条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公司根据“集中存储,便于监
督”的原则,在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
户”)。募集资金必须全额转入专用账户,实行集中管理。公司不得
将非募集资金存放于专用账户或将专用账户用于其它用途。
董事会负责专用账户的开立工作。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有必要在一家以上的银
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的原则下,可以在一家以上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银行签
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人;
(3)公司 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支取的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及时通知保荐人;
(4)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存储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
(5)公司、存储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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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证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证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
资金额和投入时间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
时报告上证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使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公
司投资项目负责部门应当根据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书(草案),由经理层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使用时,由财务部审核,经财务负责人审核
签字,按决策程序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并签字后支付。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投资
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
向财务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第十六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
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的资金应严格按工程预算投
入,因特别原因,必须超出预算时,按下列程序审批:
1、由公司投资发展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
算的原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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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10%以内,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3、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10%-20%时,由董事会批准;
4、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20%以上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1)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3)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
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后,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证所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
如下要求:
(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2)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3)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4)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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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在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证所并公告。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
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
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证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
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
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
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
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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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实施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投资工程中,投资发展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
定、质量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
案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
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公司及时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
项目实施部门应及时编制项目评估报告,财务部牵头组织工程决算审
计和项目效益评价,并将评估报告、决算报告及效益评价报告及时提
交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做好运行数据统
计、建立台帐,按半年度、年度向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提交项目投资
效果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须按半年度、年度向董事会提交募集资金运
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及已投运项目的效益核算情况。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和披露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对以下情况须作出
详细的书面解释并及时报告总经理,抄报董事会秘书:
1、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
2、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预算;
3、项目工程质量不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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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实际效益达不到估算或预测效益。
如果差异较大的,总经理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出
相关决议,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召开专门办公会议,听取和检查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并抄报公司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和定期报告(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批准及项目实
施进度情况。
第三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稿由董事会秘书牵
头,会同证券部、财务部、审计部共同编制。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作出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决议,应按规
定及时公告,披露以下内容:
1、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2、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发展前景、盈利能力、可行
性以及有关的风险及对策等情况的说明;
3、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4、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
定进行披露;
5、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予以披露;
6、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募投项目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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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
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
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
整后的募投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证所并公告改变原因
及保荐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确认转报的由项目责任单位
提出的变更方案, 须组织公司内部专家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评
估,并在评估基础上,对是否变更作出决议。董事会讨论时要充分考
虑募集资金变更对公司的影响,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证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1)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2)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3)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4)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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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6)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7)上证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
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四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
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证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1)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2)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3)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4)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5)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6)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7)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8)上证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对转让价款的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
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由财务部负责监管,并负责资金
申请手续的审核。
第四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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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应当每半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
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同时抄送监事会和总经理。
第四十三条 每个季度结束后 10 天内由财务部填制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表,报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审阅,直至募集资
金使用完毕。
第四十四条 若项目资金的实际执行情况与招股文件存在差异
的,必须及时做出书面说明。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
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
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证
所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的
结论性意见。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事
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
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
上证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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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
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届时
公司原《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废止。
2008 年 8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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