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证券代码:600115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审核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
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审核委员会的作
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及审核委员会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
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公司应向独立董事及审核
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
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并做好相关工作的书面记录,
必要的文件需要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独立董事及审核委员会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
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
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
及审核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公
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审核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
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
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六条审核委员会应当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
务会计报表,并就审核的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应
加强与其的沟通。
第七条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
会议审议年报之前,安排独立董事及审核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
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
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和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审计委员应对公司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并将形成的决议提交董事会审核;
审核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
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审核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续聘或改
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
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