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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发展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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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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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mail:junhebj@junhe.com
二零零八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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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海发展 深圳分所
深圳市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深南东路5047 号
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008 年1 月18 日在上海市东大名路700 号召开的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5 楼C 室
邮编:518001
电话: (86-755) 2587-0765
200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 传真: (86-755) 2587-0780
Email:junhesz@junhe.com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大连分所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连市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中山区人民路15 号
国际金融大厦16 层F 室
性文件以及《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邮编:116001
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411) 8250-7579
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Email:junhedl@junhe.com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表决程序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海口分所
海口市
滨海大道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 南洋大厦1107 室
邮编:570105
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电话: (86-898) 6851-2544
传真: (86-898) 6851-3514
Email:junhehn@junhe.com
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
纽约分所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美国纽约市
第五大道500 号43 层
邮编:10110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 电话: (1-212) 703-8702
传真: (1-212) 703-8720
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Email:junheny@junhe.com
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 香港分所
香港
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 中环康乐广场1 号
怡和大厦22 楼2208 室
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52) 2167-0050
Email:junhehk@junh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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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11月14日通过的2007 年第20 次董事
会会议决议、于2007年11月26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香港交易所网站
(http://www.hkex.com.hk )和公司网站 (http://www.cnshippingdev.com )
上刊载的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OO 八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据此,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第103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15 条、《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与地点、召集人、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等
内容,该等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林建清先生
主持,符合《公司法》第102 条、《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出席现场会议并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2人,代表股份
2,198,697,524 (二拾一亿九仟八佰六拾九万七仟五佰二拾四)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66.1064%。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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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席会议的
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之
本所律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
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
部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公司所作的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之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股份共计2,198,697,524 (二拾一亿九仟八佰六拾九万
七仟五佰二拾四)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1064%。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会
议通知》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
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的审议与表决情
况如下:
(1)审议《关于新建4 艘30 万载重吨VLOC 的议案》,经参与投票
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99%通过。
(2)审议《关于续建4 艘23 万载重吨VLOC 的议案》,经参与投票
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99%通过。
(3)审议《关于续签“向利”轮等四艘船舶租赁合同的议案》,经参与
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97%通过,
关联股东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在就该项议案的投票表决中回避。
(4 )审议《关于续签“向秀”轮等五艘船舶租赁合同的议案》,经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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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97%通过,
关联股东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在就该项议案的投票表决中回避。
(5)审议《关于续签“大庆 88”轮租赁合同的议案》,经参与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97%通过,关联股
东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在就该项议案的投票表决中回避。
(6)审议《关于续签“松林湾”轮租赁合同的议案》,经参与投票的有
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97%通过,关联股东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在就该项议案的投票表决中回避。
(7)审议《关于增补朱永光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参与投
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36%通过。
(8)审议《关于增补於世成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经参与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36%通过。
(9)审议《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险的议
案》,经参与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91%通过。
(10)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经参与投票的有表决
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99 %通过。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各项议案均进行了
逐项表决。
据此,上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04 条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未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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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效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
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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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八年度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______________
童静敏 律师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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