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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发股份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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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粤恒益法字2008 第031 号
致: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要求,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吴肇棕出席公司2008 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声明事项:
1、本法律意见书是经办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法律事实及公
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资料,并保
证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
料进行审查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4、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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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局于2008 年2 月 18 日第六届董事局第16 次会
议上决定召开,并于2008 年2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
券时报》上刊登了《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
程、审议事项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08 年3 月5 日上午10 时在广东省珠海市拱北丽
景花园华发楼六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会议由董事
局主席袁小波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 人,代表
股份 15622.468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72%。经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属实,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所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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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议案一致,未有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取了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公告载明的下列议
案以进行了表决:
《关于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
案》。
在表决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统计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表决的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共有正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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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粤恒益法字2008 第031 号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吴肇棕
二○○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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