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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建设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投 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 定,结合《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二)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三) 公司依法持续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四) 公司依法律、法规等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重大信息披露事项的判 定标准和报告程序,确定信息披露事项的收集、汇总和披露程序,不断强化为投资者、债权 1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人和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会计信息及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的法制意识和责 任意识。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并置备于公司经营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八条 公司按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编制和公告招股说明书。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证 监会进行书面说明,并经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2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第十一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交所审 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 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八条至第十二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 第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按照 证监会制订的格式和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 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格 式和内容应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与要求编制。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中期 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与要求编制。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提出发行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需要 进行审计的; (三)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按要求需要进行审计的;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 告。季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与要求编制。季度 报告的财务资料无须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 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 盈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5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上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具体披露时间,按照上交所安排的时间 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办理定期报告披露登记手续时,应向上交所提供如下文件: (一) 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二) 定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决议; (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上交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6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标准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四) 公司的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 公司发布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或盈利预测更正; (七) 公司发布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八) 公司回购股份; (九)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 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前提下,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1、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 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2、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 10%的; 3、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7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4、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 的; 5、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 3000 万元的; 6、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 信用评级结果的; 7、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8、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 公司的其它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或者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8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 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22、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 备; 23、证监会或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二十九条 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9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十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企业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 问询。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 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部及投资金融部)以及各事业部、 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 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公司财务管 理部、投资金融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有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 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 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10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事业部、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 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 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受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咨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实行联络人制度,公司各子公司于本制度实施之日起五日内指定一名 熟悉企业情况的管理人员,作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指定联络人。各子公司应对联络人的工 作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联络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期间,按照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 按时报送相关的企业资料; (二) 负责日常信息披露所需的企业信息资料的收集、汇编、报告; (三) 领会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在企业内部传达; (四) 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应披露事项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五) 发现企业内部的违法违规情况时,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六) 对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当指定联络人不能开展工作或有其它情况不能履行职责的,该指派单位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并在二日内另行指定一名联络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的负责的重大事项,依公司决策程序办理。为避 免遗漏应披露信息,各部门应当将该事项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将办理进展及时通知董事 会办公室。 第四十条 信息的编制、审批、披露程序: (一) 定期报告 11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1、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2、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 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3、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 定,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4、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管理部提交所负责编制 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可组织对相关披露信息进行审计,财务管理部负 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5、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6、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修改并批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7、监事会负责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8、定期报告由董事长签发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在董事会后两个工作 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披露。 (二) 临时报告 1、当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应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通报,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2、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对外投资、关联交易 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方面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 草文稿,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 (三)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提交并披露以上以 财务报告为主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时,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 声明董事会对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负责,并履行了指导和监督职责,能 够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2、声明已经遵循有关的标准和程序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进行了自我评估; 12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3、对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简要描述; 4、声明通过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可以合理保证公司的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 5、如果在自我评估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应当披露有关的重大缺陷及其 影响,并专项说明拟采取的改进措施; 6、保证除了已披露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之外,不存在其他重大缺陷; 7、 自资产负债表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报出日之间(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如果 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说明重大变化情况及其影响。 (四)无需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披露事项,报经董事长批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交所、上海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或其他有 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或经济数据 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签发。 第四十二条 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来函或其他方式向公司问询或亲自到公司查 询有关信息。 公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披露原则,对股东或投资者电话、来函或其他方式问询的回 复,仅限于已公开披露的信息,无义务对股价走势、市场传闻或谣言作任何评价, 也不得将 即将公告的信息先行向问询股东披露。 第四十三条 股东需要向公司查询章程及其他书面资料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股东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亲自到公司查询,但必须提供能证明股东在查询当日持有 公司股权的有效书面证明。公司不得向股东代理人或除亲自来公司公开资料备置地点查阅以 外的股东提供资料。 (二) 除因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股权登记所需外,公司无权代股东查询身份证明。 (三) 股东查询并复印公司相关资料的,应向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 公司有义务接受其他投资者问询和查询, 但提供的信息和自愿提供的资料应与向在册 股东提供的相同。 13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长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的编制与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汇总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 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上交 所报告; (六)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七)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 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 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上交所报告; (八)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要求及时告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九) 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 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十) 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上职责时如有必要,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 会中介机构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职责: (一)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 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 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14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三)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五)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需要披露的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 情况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 公告。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 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 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15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力、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应披露 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发生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及联络人 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公司有权对其进行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进行存档,具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包括 但不限于: (一)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签字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公告书、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资料; (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尽忠实、勤勉义务向董事会汇报的书面材 料; (三) 独立董事发表的书面独立意见; (四) 子公司的经其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的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的材料原稿; (五) 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签发的材料原稿; (六) 其他应当存档的资料。 第六章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四十九条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 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发生的本制度第三章第三节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依法建立内部信息报告制度,按照本制度第四章规定 16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确定联络人,定期和不定期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和沟通,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报告和其 它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账款、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 和检查。 第五十二条 临时报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其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第二 十七条所述之重大事项, 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 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 第五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若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项需经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 控股子公司应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之规定, 向公司发送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 (二)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会(股东大会) 就有关重大事项 进行决议的,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 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其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 监事会审批的, 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报送 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字。 (四) 重大事项涉及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负责所有控股、参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任何控股、参股子公 司均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内容,其制订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应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五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第四章规定确定联络人,联络人应按照本制度相应规 定履行职责。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处罚 17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 工作人员, 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对能影响公司股票升跌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公司部门与个人一律不 得对外公开宣传。 第五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 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 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 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项下规定的应报告的事项而未报告的, 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 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六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信息,经济指 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 接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地址:浦东新区东方路 971号 24 楼 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200122) 第九章 释义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 信息;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 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 18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重大事件信息,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上交所登记,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以 及上交所和证监会规定应承担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人。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9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 债权、债务重组; (八)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 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仍包括在内。 第七十条 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 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提供担保; (三)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四) 销售产品、商品; (五)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六)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20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之未尽事宜,或与《证券法》、《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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