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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啤酒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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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Chongqing Tianyuan Lawyers Office
关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重天律法意字[2007]30 号
致: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
指派董毅律师出席公司200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法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事实的了
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
告,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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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已于2007 年9 月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证券时报》上分别刊载了《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
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 年10 月16 日上午9 点在公司综合大楼七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明贵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
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
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共35 人,代表公司股份总数
为206,213,99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3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亦受
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授权代理人代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提供的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07 年10 月9 日交易结束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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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
他人员均具备出席会议的资格
三、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的审议事项
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推举的2 名股东代
表、1 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了计票和监票工作。列入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7 项,与本次会议通知中载明的拟审议议案一
致。
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1、《关于公司在重庆北部新区高新工业园区投资4.8 亿元新建50
万KL (一期工程25 万KL )啤酒生产线并成立分公司的议案》;
2、《关于陈锐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3、《关于补选宋文福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4、《关于收购重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重庆龙华印
务有限公司 12.903 %的股权的议案》;
5、《关于收购重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重庆万达塑
胶有限公司 40 %的股权的议案》;
6、《关于收购重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饮料经营性资产的
议案》。
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的第4、第5、第6 项议案系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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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重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回避制度,未参加该三
项议案的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董 毅
2007 年10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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