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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特钢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辉 湟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辉律非诉意见字(2008)第10 号 致: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短 期融资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短期融资办法)及《西宁特殊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辉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任萱律师以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或者“公司”) 法律顾问的身份出席会议,并就西宁特钢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议案表决情况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 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要求,对西宁特钢提供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 - 1 -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关的法律文件及其它文件、资料进行查验,并对有关问题予以核 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西宁特钢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西宁特钢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文件存档备查。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西宁特钢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西宁特钢四 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召开并召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 于 2008 年 5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作出公告。公告载明了会 议的日期、地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公告时间距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达到十五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西宁特钢《公司章程》的规定。 西宁特钢于2008 年 5 月30 日上午9:00,在西宁特钢办公楼 201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刘克林先 生主持,会议的时间、地点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西宁 特钢《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法律障碍。 - 2 -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共 7 人,代表西宁特钢股份384375737 股,占西宁特钢股份 总数的51.86%。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均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及股东授 权代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其身份合法有效,具有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资格,并有 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2、西宁特钢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西宁特钢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西宁特钢《公司章程》规定的要求,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 投票方式进行,就列入通知各项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进行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及律师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通知列明的《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 - 3 -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案》进行审议以特别方式进行表决并通过了该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审议事宜获得通过。 四、关于议案的合法性。 经本所暨本所律师审查,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八项议案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短期 融资办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因而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暨本所律师认为:西宁特钢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西宁特钢《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西宁特钢《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时间为:二OO 八年五月三十日 辉 湟 律 师 事 务 所 经办律师: 任 萱 二OO 八年五月三十日 - 4 -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西宁特钢200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的签字页。 辉 湟 律 师 事 务 所 经办律师: 二OO 八年五月三十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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