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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特钢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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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 湟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辉律非诉意见字(2008)第10 号
致: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短
期融资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短期融资办法)及《西宁特殊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辉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任萱律师以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或者“公司”)
法律顾问的身份出席会议,并就西宁特钢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议案表决情况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
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要求,对西宁特钢提供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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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法律文件及其它文件、资料进行查验,并对有关问题予以核
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西宁特钢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西宁特钢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文件存档备查。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西宁特钢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西宁特钢四
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召开并召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
于 2008 年 5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作出公告。公告载明了会
议的日期、地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公告时间距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达到十五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西宁特钢《公司章程》的规定。
西宁特钢于2008 年 5 月30 日上午9:00,在西宁特钢办公楼
201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刘克林先
生主持,会议的时间、地点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西宁
特钢《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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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共 7 人,代表西宁特钢股份384375737 股,占西宁特钢股份
总数的51.86%。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均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及股东授
权代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其身份合法有效,具有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资格,并有
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2、西宁特钢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西宁特钢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西宁特钢《公司章程》规定的要求,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
投票方式进行,就列入通知各项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进行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及律师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通知列明的《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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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进行审议以特别方式进行表决并通过了该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审议事宜获得通过。
四、关于议案的合法性。
经本所暨本所律师审查,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八项议案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短期
融资办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因而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暨本所律师认为:西宁特钢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西宁特钢《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西宁特钢《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时间为:二OO 八年五月三十日
辉 湟 律 师 事 务 所
经办律师: 任 萱
二OO 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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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西宁特钢200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的签字页。
辉 湟 律 师 事 务 所
经办律师:
二OO 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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