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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光明: 2007年(第二十八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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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 光明 高盛 法律意见书
高 盛
ANSWER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 OO 七年(第二十八次)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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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致: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光明集团家
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郑云鹏、董书涛律师
(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7 年(第二十八次)年度股东大会,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光明集团
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真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
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7 年(第二十八次)年度股东
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08 年 4 月 30 日《证劵时报》中《关于召开 2007 年(第二
十八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
出于2008年5月20日9点30分在黑龙江省伊春市青山路光明青年公寓
召开2007 年(第二十八次)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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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事项均与
公告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的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9 名,代表股份 101,205,932 股,占公司股份总
额的54.5%,其中非流通股股东代表股份101,187,632股,流通股股东
代表股份 18300 股。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大会
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临时议案的提出
2008 年5 月5 日,公司控股股东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提出
了增加公司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在公司 2007 年年
度股东大会上增加《关于做好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相关工作》的三个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07 年(第二十八次)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于2008 年5 月7 日在《证劵时报》进行公告。
经审查,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其持有公司
76,118,2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99%,该股东提出的临时议案的程序
及公司将此议案作为本次会议审议内容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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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的以下议案时行审议:
1、审议《200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审议《200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审议《200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审议《200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5、审议《200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6、审议临时议案《关于做好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相关工作---聘请代
办机构》;
7、审议临时议案《关于做好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相关工作--委托结算
机构》;
8、审议临时议案《关于做好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相关工作—申请进入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大会对上述提案审议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由 2 名股东
1 名监事监票、由见证律师核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200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1012059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200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1012059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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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案;
同意票1012059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4、《200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同意票1012059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5、《200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同意票1012059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6、《关于做好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相关工作--聘请代办机构》提案;
同意票1012059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7、《关于做好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相关工作--委托结算机构》的提案;
同意票1012059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8、《关于做好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相关工作—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
系统》的提案;
同意票1012059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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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7 年(第二十八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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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第二十八次)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郑云鹏 董书涛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二OO 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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