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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港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日照港 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日照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接受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郭彦律 师、赵瑞律师参加了公司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见 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 会为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年度股东 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 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书面确认,即公司提供给本所 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无任何隐瞒、 遗漏和虚假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 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5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 律意见: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08年3月16日,公司第二届第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召开公司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08年3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上刊登了《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公告暨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上述通知中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现场会议时间、地点、主 要议程、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做出了通知。 2008 年 4 月 7 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按前述通知的时间、地点 1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日照港 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召开,并完成了通知中所列明的议程。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杜传志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4人,代 表股份4040039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13%,均为2008年3月27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3、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 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关于增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2、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年度报告 3、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 5、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6、关于编制 200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 200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的议案 7、关于制定 2008 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议案 8、关于制定 2008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制定 2008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制定 2008 年度资金贷款计划的议案 11、关于制定 200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2、关于续聘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的议案 13、关于投资建设日照港石臼港区西区三期工程的议案 14、关于与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代收铁路运费协议的议 2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日照港 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案 15、关于与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签署委托装 卸协议的议案 16、关于与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签署土地及码头岸线租赁 合同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议案与通知的内容相符,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 案。 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通知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 决。关联股东-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对第十四、十五、十 六项议案的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推选了计票人、监票人进 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议案的通 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真实、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日照港 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日照港股份有限公 司 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郭 彦 赵 瑞 负责人: 刘民强 二00 八年四月七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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