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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天化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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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四届九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用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组织办理验资手续,由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尽快按照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
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须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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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的使用计划和进度使用募集资金,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做出决
议,不得改变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相关规
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募集资
金的监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
督,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专户不得用
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人;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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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
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
于监督的原则上,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但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而且专用账户数量应
不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九条 公司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
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的设立由本公司董事会批准。
在董事会批准后,专用账户设立和募集资金存储的具体工作由公司财
务部门负责。
第十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制度,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使用具体情况及其相
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
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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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编制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提出申请;
2、单笔资金使用申请占募集资金净额5%以内的需经总经理批准;
3、单笔资金使用申请占募集资金净额超过5%的,或每累计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20%的需经董事长批准,财务部门应同
时通知证券部。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
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进行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
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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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
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后,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进
行公告。
除前款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
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在2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进行公告。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
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
络投票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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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进行
公告。
第十五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
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
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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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第十八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
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
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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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
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
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
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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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
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
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六)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
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
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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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后新增募集资金时起施行,在
本办法实施前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公司原《募集资金使
用管理办法》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