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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股份200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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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含光南路 261 号
鹏豪大厦 A座 21 层
中国.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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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标准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庆茂律师出
席公司2008 年5 月16 日召开的2007 年度股东大会。并仅就本次股
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
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
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说明。贵公司
已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本所披露。
现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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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于2008 年4 月22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报》上公告。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08 年5 月16 日如期召开。其
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案与公告一致。
经律师审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共5 人,代表股份171,059,7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44%。股东代
表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和列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和列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的主体资
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以下议案:
1.公司2007 年度报告
2.公司2007 年度董事会报告
3.公司2007 年度监事会报告
4.公司审计委员会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年度财务报表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审计委员会运行情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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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07 年年度财务审计情况的报告》
(2) 《审计报告》
(3)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度财务报表》
(4)《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
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5)《关于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新旧会计准则净利润差异
调节表的审阅报告》
5.公司200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公司2008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6.公司200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报告
7.公司聘请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8 年审
计机构
8.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9.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1)审议李广晖为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2)审议宋长富为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3)审议朱培颙为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4)审议林伟娜为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5)审议席酉民为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
(6)审议雷华锋为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
(7)审议肖立江为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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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10.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1)审议牛亚琳为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2)审议李贺玲为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3)审议裴惠潮为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所审议议案逐项进行了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各
项议案均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全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
签名。
经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庆茂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