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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特钢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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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 湟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辉律非诉意见字(2008)第06 号
致: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辉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任萱律师以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西宁特钢”
或者“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出席会议,并就西宁特钢2007 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议案表决情况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
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要求,对西宁特钢提供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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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及其它文件、资料进行查验,并对有关问题予以核查和
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存档备查。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由西宁特钢 2008
年3 月 1 日四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召开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已于2008 年 3 月5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作出公告。公告载
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股权登
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公告时间距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达到二十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西宁特钢于2008 年3 月21 日在《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上就2007 年度股东大会发布了提示性
公告。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西宁特钢《公司章程》
的规定。
西宁特钢于2008 年 3 月25 日下午13:30 分,在公司办公
楼 201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李全先生主
持,会议的时间、地点与通知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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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通过网络系统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时间
为2008 年3 月25 日上午9:30 分—11:30 分,下午 13:00 分
—15:00 分。经核查西宁特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签订的网络服务投票协议,为西宁特钢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
的投资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对本
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表决。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西宁特钢《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共 5 人,代表西宁特钢股份 382803257 股,占西宁特钢股
份总数的 51.65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共 144 人,代表西宁特钢股份
51272405 股,占西宁特钢股份总数的 6.92%。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身份合法有效,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并有
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2、西宁特钢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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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西宁特钢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西宁
特钢《公司章程》规定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就列入通知各项议案作了逐项审议,
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及
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进行合并统计,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列明的第一项至第五项及第七项议案:
《审议公司200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审议公司2007 年度监
事会工作报告》、《审议公司200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审
议公司200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议公司2007 年度利润分配
事项》、《审议聘请公司200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预案》,第六项
议案:《选举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应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由于有网络投票无法统计累计投票,故此议案采用普通方式进
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3264556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99.67 % 。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四林、张宏岩的简历
和声明,监事候选人康岩勇的简历已于 2008 年 3 月5 日在《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上作出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第八项《审议修改公司〈章程〉部
分条款的议案》、第九项《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发行分离交易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议案》1、发行规模;2、发行对象;3、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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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方式及向原股东配售安排;5、债券利率;6、债券期限;
7、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8、债券回售条款;9、担保事项;
10、认股权证的存续期;11、认股权证的行权期间;12、认股权
证行权价格;13、认股权证行权价格调整;14、认股权证的行权
比例;15、本次募集资金用途;16、本次决议的有效期。第十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发行分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具
体事宜的议案》。第十一项《关于本次发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议案》1、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投向;
(1)燃气综合利用技改工程项目;(2)高炉富氧喷煤工程项目;
(3)置换公司短期债务;2、认股权证行权募集资金投向;(1)、
开发青海省内的三个铁矿;(2)、对控股子公司青海江仓能源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3)、置换公司短期债务。第十
二项《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说明》议案,
该各项议案以特别方式进行了表决,并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通过,表决结果为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有效表决权股份其中同意者为
41667039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9%、反对
95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弃权
1730946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审议事宜获得通过。
四、关于议案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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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暨本所律师审查,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八项议案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因
而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暨本所律师认为: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及西宁特钢《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西宁特钢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时间为:二OO 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辉 湟 律 师 事 务 所
经办律师: 任 萱
二OO 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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