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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燃气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长春燃气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07]036号 致: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 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 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 受聘出席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规则》、 《规定》、《公司章程》及其他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 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 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7年9月26 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 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长春燃气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决议公告暨召开 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07 年 9 月 11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2009年9月19日,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发 布了《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二次通知》。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并于股权登记日后三天再次公告通知。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讨论事项, 并按《公司法》、《意见》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9月26日下午13:30 时在长春市延安大 街421 号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8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 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振先生委托张志超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意 见》、《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情况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 人)5名,均为2007年9 月 19 日下午3: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24,483.2 万股, 2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长春燃气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0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327人,所持股份总数663.59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4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32 人,所 持股份总数25,146.8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4.49%。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 2、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情况 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现任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任的本 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议 案内容相符。到会股东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书面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进 行了逐项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时间为 2007 年 9 月 26 日上午9:30 时至 11:30 时 下午13:00至15:00时。2007年9月26日15:00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 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结果。各项议案均以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同等效力。 3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长春燃气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律师:魏 小 江 周 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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