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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发A: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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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建立
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
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发[2003]56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
字[2006]92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
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关于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101 号)、《公司章程》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
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
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
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控股子公司是
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
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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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
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大股
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凡是与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
人、关联方的销售行为,不得采取赊销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
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
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
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
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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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向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八条 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若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
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切实履行对上市公司忠诚和勤勉的
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
资产,不得通过违规担保、非法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
第三章 职责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成立防止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领导小组,董事长为
组长,总经理、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为副组长,董事会秘书、财务部
长、审计部长为组员。如果公司发生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
上述人员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控股
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
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日常经营中,财务部应重点关注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及时汇报异常情况,并定期于每月 10 日
前向董事会报告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统计情况和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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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
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
行为。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
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
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停
止侵害、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司法程序及时冻结大股东所持
公司的相应股份),避免或减少公司的损失。
当大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
门报备,并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
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
申请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
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
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向
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
大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五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
者“以资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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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
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
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规定,占用公司资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对于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金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大股东及其
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资金占用或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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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的,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
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应召集股东大会,将
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大股东资金占用负
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小组成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
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规定而发生的大股东及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
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按照公司制度给予处分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
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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