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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 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重庆长安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07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 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08 年3 月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会议 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 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有 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08 年4 月25 日上午9 时,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 号长安科技大楼多媒体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第1页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共9 人,代表股份 1,012,793,051 股;其中,内资股股东6 人, 代表股份947,469,051 股,外资股(B 股)股东4 人,代表股份65,324,000 股(崔 云江代表内资股股东 1 人,代表股份500,000 股,同时代表外资股股东 17 人,代 表股份53,842,214 股)。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部分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总经理和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 第2页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法律意见书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陈利民 许志刚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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