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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立科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关于浙江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1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 TCYJS2008H002号 致:浙江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 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立科技”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参加华立科技2008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立科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华立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华立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华立科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华立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于2007年12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改聘中准会计事务所为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 1 -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2008年1月2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律师等。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5人,持股数共计28,945,346股,占华立科技总股本115,449,889股的25.07%。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审查,全体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就各项议题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获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立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 2 -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OO八年一月七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吕崇华 签署: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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