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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星科技诉讼事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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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海星科技 编号:临2008-039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8 年 10 月6 日,本公司自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
公司原控股股东)获悉,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因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合同纠纷
已于2008 年6 月26 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本公司、河南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
公司等(以下简称“委托合同纠纷案”)。同日,公司自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
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获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已于2008 年8 月26 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
发有限公司、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以下简称“施
工合同纠纷案”)。
上述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主要原因是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和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有关人员隐瞒不报,有关诉讼的具体情况如
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委托合同纠纷案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四通路2 号
被告: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科技二路 62 号一层
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科技二路62 号
被告:河南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宋城路东
段 1 号交通局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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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西安海星现代饮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
路29 号
被告: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科技二路 62 号
被告:陕西海星连锁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凤城二路29 号
2、案由:
根据原告的诉称:2003 年 11 月26 日,原告与第一、二被告共同签定了《阿
深高速公路开封至通许段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一、二被告有偿
授权原告代表其正在注册成立的河南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负责阿深高速
公路开封至通许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原告向被告指定的帐户分批汇入 1.4 亿元
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被告按工程进度款的比例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原告。第四
被告作为第一、二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的保证人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同日,
第四被告并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进一步明确了保证责任。合同生效后,
原告如约履行了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2004 年2 月26 日,原告与第一、二被
告签订了《阿深高速公路开封至通许段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合同补充合同》。合同
第三条第二款约定:原告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并约定退还本息的时间为:2005 年 1 月 10 日前偿还本息的25%;2005 年 4 月
10 日前偿还本息的25%;2005 年 7 月 10 日前偿还本息的25%;2005 年 11 月
26 日前偿还本息的25%。第六条违约责任中约定:如被告违约,应向原告支付
1.4 亿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20%的违约金。第三被告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对合同
进行确认。2008 年 2 月 1 日,西安海星现代饮品有限公司、西安海星房地产综
合开发公司出具《还款担保书》,为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联合体尚欠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1.4亿元人民币保证金及相关利息提
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补充合同生效后,各被告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仅支付了
部分利息,未偿还保证金。原告遂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于2008 年 9 月
11 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2008 年9 月 17 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
裁定书》([2008]豫法民一初字第 00002-2 号),裁定冻结各被告方银行帐户上
的存款1.8 亿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额财产、投资权益、到期债权。
目前,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协助执
行,公司的西高科技国用(2001)字第3764 3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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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使用权面积 15445.847 平方米,位置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 62 号以南,
地号GXII- (1)-13)、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 1050104013-24-3 号项下房屋建
筑面积 5132.73 平方米、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 1050104013-24-2 号项下房屋
建筑面积3516.5 平方米、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 1050104013-24-1 号项下房屋
建筑面积 12197.09 平方米的土地和房产已被查封、扣押、冻结。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一、二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 1.4 亿元,支付利息
0.19822715 亿元(截止2008 年3 月16 日),支付违约金0.28 亿元,合计 1.87822715
亿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二)施工合同纠纷案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被告: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科技二路 62
号
被告: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科技二路
62号一层
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科技二路 62 号
2、案由:
根据原告的诉称:2003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房地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
建被告海星房地产开发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开发区科技路与高新一路十字的“海星
城市广场” 项目,建筑面积为138300平方米,工程以海星房地产和监理公司批
准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共计698天。合同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约定:进度款根
据海星房地产审定的施工月进度完成的工作量,每月拨付一次,原告于每月 25
日前向海星房地产上报当月完成工作量,海星房地产于次月5日前审核完毕,向
原告拨付当月 85%的工程进度款。海星房地产工程款拨付至工程造价的 90%时,
暂停支付,待原告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全部完成或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内支
付至工程进度款的95%,剩余款项待本工程竣工结算后一周内付清(扣除造价5%
作为保修金)。2004 年 11 月,原告完成主体结构封顶任务,于 2006 年 6 月 30
日竣工并交付被告海星房地产使用,2007 后 12 月 11 日,原、被告双方完成决
算,确认工程总造价为1303987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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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告海星房地产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至2008年8月15日尚欠
35819138元未支付),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5 日向西安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下发《民
事裁定书》([2008]西立保字第9号),裁定查封(预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
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和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
价值53741379.54元的财产。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遂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了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
35819138元,拖欠工程款利息18783770元(该利息计算至2008年7月31日,
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逾期,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2)要求被告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西
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工程款 35819138 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要求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
有限公司的上述工程款35819138元、拖欠工程款利息18783770元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4)要求被告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判决、上诉情况
(一)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上诉情况:目前,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已
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该案尚未判决,仍在诉讼之中。
(二)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上诉情况:目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案尚未判决,仍在诉讼之中。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各项经营业务仍在正常进行,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
利润的可能影响尚须根据最终判决情况方可确定,本公司尚无法判断上述起诉案
件进程及结果,亦无法准确判断上述起诉案件对公司2008 年度利润的影响。
五、董事会的意见
经公司核查,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对外提供担保行为并未提
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且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海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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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未能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和本公司董事会2007 年4 月27 日、2007 年 8 月23 日审议通过的《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流程管理办法》,对上述诉讼事项进行了隐瞒
不报,未将上述诉讼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和董事会
秘书报送,导致上述诉讼事项未能及时披露。公司董事会将认真应对上述诉讼事
项,加强内控管理,并研究相应的解决方案,以妥善解决上述事项并及时公告。
六、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尚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影响程度。
公司将对上述诉讼事项的有关情况及董事会的具体解决方案持续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对上述事项未能及时披露并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
向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附件: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08 ]豫法民一初字第
00002-2 号)
2、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民事起诉状
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08]西立保字第9号)
4、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民事起诉状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ОО八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