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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乐凯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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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35 股票简称:S 乐凯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摘要修订稿)
(摘要修订稿)
保 荐 机 构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2-6 层)
签署日期:二〇〇八年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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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凯胶片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董事会声明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凯胶片”、“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根
据非流通股股东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乐凯集团”)的书面委托,编制
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由公司A股市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协商,解
决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
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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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股权分置改革说
明书所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须经相关股东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若
公司相关股东会议未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则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所载股改
方案将不能实施,本公司仍将保持现有的股权分置状态。
2、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乐凯集团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国有法人股。本次股权分
置改革方案对该部分股份的处分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3、根据乐凯集团与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达股份”)于2003
年10月29 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
部”)2007年11月17日下发的商资批[2007]2088号《关于同意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
司股权转让相应恢复为内资企业的批复》(以下简称“ 《同意乐凯胶片恢复为内资
企业的批复》”)的规定,乐凯集团将继续履行前述 《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持
有的乐凯胶片7%即2,394万股转让给柯达股份。该协议履行完毕后,乐凯集团持
有的乐凯胶片股份减少至14,760万股,占乐凯胶片股权比例降至43.16%。
根据商务部《同意乐凯胶片恢复为内资企业的批复》以及柯达(中国)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达投资”)、柯达股份及乐凯集团与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创投”)分别于2007年11月8 日、2007年11月9 日签订的《股
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诚信创投拟受让柯达股份将
持有的乐凯胶片7%的股份及柯达投资持有的乐凯胶片13%的股份,共计6,840万
股,占公司总股本20%,转让价款为3,700万美元等值人民币。
4、根据诚信创投与保定市弘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裕投资”)于2008
年1月22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书》,诚信创投向弘裕投资转让占乐凯胶片总股
本5%的股份,共计1,710万股,每股价格为3.9248元,转让总价款为 6,711.43万
元。
5、截至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签署之日,上述股份转让相关过户手续尚在办
理当中,诚信创投为乐凯胶片的潜在非流通股股东,实质上持有乐凯胶片1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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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共计5,130万股,股权性质为社会法人股;弘裕投资为乐凯胶片的潜在非流
通股股东,实质上持有乐凯胶片5%的股份,共计1,710万股,股权性质为社会法
人股。
6、公司潜在非流通股股东诚信创投、弘裕投资已授权并书面委托本公司董事
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股权分置的相关工作并召集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股东会议。
7、股权分置改革是资本市场一项重大基础制度改革,对公司投资者权益具有
重大影响,且在改革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本公司股票二级市
场价格可能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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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一、 改革方案要点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拟以公司现有流通股股本12,600万股为基数,非流通
股股东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A股流通股股东送股
3,780万股,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股乐凯胶片股份,对
价股份将按有关规定上市交易。
在送股实施完成后,公司的所有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非流通股股东及潜在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为保证此次乐凯胶片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实施,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乐凯集团
和潜在非流通股股东诚信创投、弘裕投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并结合其实际情况做出以下承诺:
(一)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禁售和限售。
(二)如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乐凯胶片的
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则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三)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股权分置改革
方案实施过程中诚实守信,及时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各项承诺均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技术手段保证承诺
的履行,或阻断违反承诺性质事项的发生。同时,保荐机构亦将履行持续督导权
利,对乐凯胶片和乐凯集团履行承诺的情况予以监督和指导。
(五)承诺不利用乐凯胶片股权分置改革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
证券欺诈行为。
(六)乐凯集团特别声明
1、乐凯集团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
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乐凯集团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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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乐凯集团保证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将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
受的损失。
3、乐凯集团若违反承诺卖出所持股票,卖出资金将划入公司账户,归全体乐
凯胶片股东所有。
(七)潜在非流通股股东诚信创投特别声明
1、诚信创投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
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诚信创投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2、诚信创投保证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将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
受的损失。
3、诚信创投若违反承诺卖出所持股票,卖出资金将划入公司账户,归全体乐
凯胶片股东所有。
(八)潜在非流通股股东弘裕投资特别声明
1、弘裕投资承诺自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第十三个月至第三十六个
月内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截至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签署
之日前三十六个月内乐凯胶片股票二级市场的最高价,即每股19.41元。
2、弘裕投资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
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弘裕投资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3、弘裕投资保证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将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
受的损失。
4、弘裕投资若违反承诺卖出所持股票,卖出资金将划入公司账户,归全体乐
凯胶片股东所有。
(九)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将由非流通股股东乐凯集团以及潜在非流通股
股东诚信创投和弘裕投资直接支付。
三、本次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日程安排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0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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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日:2008年2月22 日。
3、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时间:2008年2月20 日、2月21 日及2月22 日。
四、本次改革相关证券停复牌安排
1、本公司董事会已申请相关证券自2008年1月14日起停牌,最晚于2008年1
月31 日复牌,此段时期为公司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股东沟通时期。
2、本公司董事会将在2008年1月31 日之前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
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相关证券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
复牌。
3、如果本公司董事会未能在2008年1月31 日之前公告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
本公司将刊登公告宣布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公司相关证券于公告后下
一交易日复牌。
4、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
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相关证券停牌。
五、查询和沟通渠道
电话:0312-3302383、0312-3302372
传真:0312-3302386
电子信箱:stock@luckyfilm.com.cn
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http://www.luckyfilm.com.cn
登载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中国证监会指定国际互联网网址:
http://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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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文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4]3号)、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
导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通
知》、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等文件规定的要求,为消除公司A股股份转
让制度性差异,形成有利于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
资者合法权益,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并形成以下股权
分置改革方案。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及金额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拟以公司现有流通股股本12,600万股为基数,非流通
股股东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A股流通股股东送股
3,780万股,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股乐凯胶片股份,对
价股份将按有关规定上市交易。
上述乐凯胶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获得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和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生效和实施条件。
在送股实施完成后,公司的所有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对价安排的执行方式
本方案在通过相关股东会议批准且满足各项实施条件后,公司董事会将公布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对价安排的股份将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划入
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流通股股东的股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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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追加对价安排的方案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其他追加对价安排的方案。
4、执行对价安排情况表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日,柯达股份、柯达中国向诚信创投以及诚信创
投向弘裕投资转让本公司股份之股权过户手续需办理完毕。本公司执行对价安排
情况表为:
执行对价安排前 本次执行数量 执行对价安排后
序 本次执行
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东名称 本次执行对
号 持股数 占总股 对价安排 持股数 占总股
价安排股份
(股) 本比例 现金金额 (股) 本比例
数量(股)
(元)
1 乐凯集团 147,600,000 43.16%25,830,000 - 121,770,000 35.61%
2 诚信创投 51,300,000 15.00% 8,977,500 - 42,322,500 12.38%
3 弘裕投资 17,100,000 5.00% 2,992,500 14,107,500 4.12%
合计 216,000,000 63.16%37,800,000 - 178,200,000 52.11%
5、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本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为:
占总股 可上市
序号 股东名称 承诺的限售条件
本比例 流通时间
G 注+12 个月
1 乐凯集团 35.61%
后 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
G注+12个月 定履行禁售和限售
2 诚信创投 12.38%
后
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
规定履行禁售和限售;
G注+12个月 2、承诺自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第
3 弘裕投资 4.12%
后 十三个月至第三十六个月内减持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截至本股权分置
改革说明书签署之日前三十六个月内乐凯胶
片股票二级市场的最高价,即每股 19.41 元。
注:G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
6、本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股份类型 股份(股) 占总股本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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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78,200,000 52.11%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63,800,000 47.89%
股份总数 342,000,000 100.00%
7、就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处理办法
截至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签署之日,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乐凯集团及潜在
非流通股股东诚信创投、弘裕投资均已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表示同意参与本公
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改革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
1、对价标准的制定依据
根据乐凯胶片的的具体情况,本方案选取超额市盈率法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对价水平进行测算。
超额市盈率法的基本原理在于:股权分置状态导致流通股股东对于非流通股
股东所持股份不流通存在一种预期,从而使股票发行时的市盈率倍数超出完全市
场发行的市盈率倍数,即流通股股东在股票发行时为单独获得流通权付出了溢价,
就是流通权价值;所以根据完全市场经验市盈率作为公司发行股票时合理市盈率
的标准,可以得出公司发行股票时的超额市盈率倍数,用来估算流通权价值;股
权分置改革使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获得所持股票的流通权,这将打破流通股股东的
稳定预期,从而影响流通股股东的流通权价值,理论上流通权价值将归于零,因
此,非流通股股东必须为此支付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流通权价值的对价。
2、参数的选取和测算公式
(1)对价水平的计算公式
每股流通权的价值=发行时超额市盈率的倍数×公司每股收益
流通权的总价值=超额市盈率的倍数×发行时每股收益×发行时流通股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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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权的总价值所对应的流通股股数=流通权的总价值÷公司流通股原流通
价格
流通权的总价值所对应的支付对价比例=流通权的总价值所对应的流通股股
数÷现有流通股股数
(2)参数的估算
超额市盈率:参考1997年国外成熟胶片行业股票市场的经验数据,公司可以
获得10倍市盈率的发行定价,由于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公司的实际发行市盈率
达到15倍。因此,可以估算出用来计算公司流通股流通权价值的超额市盈率倍数
约为5倍。
公司发行前每股收益:公司1996年度每股收益为0.43元/股。
发行时流通股股数:公司发行时流通股股数为7,000万股,其中含700万股公
司职工股,公司职工股向本公司在册职工配售,在发行社会公众股股票上市之日
起6个月后即可上市交易,故将公司职工股算为流通股。
公司流通股原流通价格:为保障流通股股东的权益,公司流通股原流通价格
选取乐凯胶片现在的市场价格和发行首日均价较低者,其中乐凯胶片截至2008年1
月4 日除权后的30 日交易日均价为13.61元,发行首日均价为11.89元,故公司流通
股原流通价格选取11.89元
(3)对价水平的测算过程
流通权的总价值(万元)=5×0.43×7,000= 15,050
流通权的总价值所对应的流通股股数(万股)=15,050÷11.89=1,265.77
流通权的总价值所对应的支付对价比例=1,265.77÷12,600=0.10
每10股流通股获送股数=0.10×10=1.00
即每10股流通股获得1.00股的对价。
4、保荐机构分析意见
为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采用送股的对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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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对价水平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3股。
保荐机构认为:乐凯胶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和潜在非流通股
股东对流通股股东作出的对价安排合理,在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平等协商、
诚信互谅、自主决策”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二、非流通股股东及潜在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以及
为履行其承诺义务提供的保证安排
为保证此次乐凯胶片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实施,非流通股股东乐凯集团和潜
在非流通股股东诚信创投、弘裕投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
结合其实际情况作出以下承诺:
1、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禁售和限售。
2、如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乐凯胶片的股份
总数百分之一的,则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3、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实施过程中诚实守信,及时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承诺不利用乐凯胶片股权分置改革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证券
欺诈行为。
5、各项承诺均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技术手段保证承诺的履
行,或阻断违反承诺性质事项的发生。同时保荐机构亦将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
乐凯胶片和乐凯集团履行承诺的情况予以监督和指导。
6、乐凯集团特别声明
(1)乐凯集团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
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乐凯集团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2)乐凯集团保证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将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
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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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乐凯集团若违反承诺卖出所持股票,卖出资金将划入公司账户,归全体
乐凯胶片股东所有。
7、潜在非流通股股东诚信创投特别声明
(1)诚信创投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
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诚信创投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2)诚信创投保证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将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
遭受的损失。
(3)诚信创投若违反承诺卖出所持股票,卖出资金将划入公司账户,归全体
乐凯胶片股东所有。
8、潜在非流通股股东弘裕投资特别声明
(1)弘裕投资承诺自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第十三个月至第三十六
个月内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截至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签
署之日前三十六个月内乐凯胶片股票二级市场的最高价,即每股19.41元。
(2)弘裕投资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
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弘裕投资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3)弘裕投资保证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将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
遭受的损失。
(4)弘裕投资若违反承诺卖出所持股票,卖出资金将划入公司账户,归全体
乐凯胶片股东所有。
9、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将由非流通股股东乐凯集团以及潜在非流通股股东
诚信创投和弘裕投资直接支付。
三、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数量、比例和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
截至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签署之日,乐凯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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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通股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股份性质
乐凯集团 43.16% 147,600,000 国有法人股
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乐凯集团持有公司43.16%的股份,占公司非流通股
股份的68.33%,超过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三分之二。同时,公司潜在非流通股股
东诚信创投、弘裕投资已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乐凯胶片董事会进行本次股权分
置改革工作
截至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签署日,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
乐凯集团以及委托乐凯胶片董事会进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潜在非流通股股
东诚信创投和弘裕投资实质上所持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权属受争议的情形。
四、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处理方案
(一)无法及时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风险和处理方案
乐凯集团所持股份属国有法人股,根据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乐凯集团
的资产处置行为需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前得到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因此本
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存在无法及时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可能。
如果有关部门未能及时批复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则公司将按照《上市公
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发布延期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二)无法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风险和处理方案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因此本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可能。
如果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没有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将在三个月后再次委托公司董事会就股权分置
改革召集相关股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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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价波动的风险和处理方案
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的特殊性以及对方案的不同认识,市场各方的观点、判断
和对未来的预期有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可能会使股票价格发生一定程度的
波动,尽管没有证据能表明股票价格下跌是因实施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所载方
案造成的,但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潜在非流通股股东都将面对股票价格
下跌的风险。
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尽管本说明书所载本方案获准实施将有利于乐凯胶片
的持续发展,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并不能立即给乐凯胶片的盈利和投资价
值带来超常规增长,投资者应根据乐凯胶片披露的信息进行理性决策,并注意投
资风险。
(四)公司非流通股及潜在非流通股股权被质押、冻结的风险
截止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签署之日,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及潜在非流通股
股东支付对价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冻结的情形,但由于距本次股权分
置改革方案实施日尚有一段时间,上述非流通股股东及潜在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
价的股份可能面临质押、冻结的情况。若发生上述情况,本公司将与非流通股股
东及潜在非流通股股东协商具体解决措施,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将使得本次股权
分置方案无法实施,则导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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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一)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建议
书的前两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
股股份的情况
公司聘请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为本次股权
分置改革保荐机构,聘请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诚同达”)为本
次股权分置改革律师事务所。银河证券、金诚同达在公司董事会公告股权分置改
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未持有公司流通股,前六个月内未买卖公司流通股。
(二)保荐意见书结论
公司保荐机构银河证券认为:“乐凯胶片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程序符合‘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了平等协商、诚信互谅、自主决策,计算对价的依据合
理,支付的对价合理。公司及非流通股股东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履行了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股权分置改革的程序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有关规
定。”
针对乐凯胶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银河证券出具补充意见:1、本次股
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非通股股东对方案的修改,
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
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遵循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
益的思路,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3、
非流通股股东对方案的修改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的结论;
4、本保荐机构认为以下事项需特别注意:根据乐凯胶片的潜在非流通股股东弘裕
投资与本保荐机构达成的托管意向,自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日起,弘裕投资将所
持本公司股票托管至本保荐机构指定的证券营业部,若弘裕投资违反《上市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所作出的减持承诺,本保荐机构有权将其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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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凯胶片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股份所获资金划入乐凯胶片账户,归全体乐凯胶片股东所有。
(三)律师意见结论
公司聘请的金诚同达认为,乐凯胶片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及
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在目前阶
段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尚须取得国务院国资委、乐
凯胶片股东大会的批准;乐凯胶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导致的股份变动的合规性应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确认。
针对乐凯胶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金诚同达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乐凯
胶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合法,
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
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乐凯胶片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须取得国务院国
资委、乐凯胶片股东大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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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凯胶片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此页无正文,为《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
订稿)的盖章页)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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