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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绵高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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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
份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股份公司内部各部门、事业部、子公司
(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职责和程序,确
保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进行和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证券法》、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是指可能或已经对公司或相关单位生产经营,或者
对股份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事业部等单位负责人;
(六)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及人员;
(七)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第四条 涉及重大事项的有关单位和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
在信息公开披露(若属于需公开披露的信息)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五条 相关单位及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
时,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同时将有关材料报股
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总裁办公室备案,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重大
事项信息管理及对外披露工作。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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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的决议;
(二)相关单位应当报告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大额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投资证券、债券、基金及分红型保险等);
3、提供财务担保;
4、租入或者租出大额或重要资产;
5、赠与或者受赠大额资产;
6、签订重大合同;
7、转让或者受让较大的研究与开发项目;
(三)相关单位应该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销售产品、商品;
3、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4、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相关单位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关联交易(包括已经公司批准或拟新发生的关联
交易)时,应在知悉当日根据本制度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董事会办公室会同公司财务部门在每个季度末和每年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前检查核实相关单位关联交易发生、履行程序等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及变更情况;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及传闻澄清;
(七)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
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6、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环保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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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相关单位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子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
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八)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
系电话等;
(九)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一)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获得政府批准的新发明、新专利;
(十二)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子公司、
事业部等相关单位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取得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发生可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应报告的重大事项为最低要求,其他涉及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上述重大事项涉及的具体
金额规定,比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事业部、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事业部、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事业部、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
为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总裁办公室报告与报备,并
将联络人的姓名、通讯方式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总裁办公室。
第八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五条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
以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责成联络人将该
重大事项写在“重大事项报告单”上(见附件),由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签
字加盖公章或部门印章,并附相关依据及资料,报送董事会办公室、总裁办公室。
第九条 相关单位及各信息报告义务人需同时在“重大事项报告单”中列
明已知并确定的本重大事项知情人范围及人员姓名,也可就此单独向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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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报告,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各部门、事业部、子公司的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
敦促本单位或部门内部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惩罚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公司
将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重大事务报告义务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
重大事项信息,并对所报告的重大事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
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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