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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广厦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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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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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
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广
厦”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徐春辉律师参加浙江广厦2007年度股东大会,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浙江广厦2007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浙江广厦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浙江广厦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浙江广厦2007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 经本所律师查验,浙江广厦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2.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
日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08 年 5 月 22 日上午 10:00 在浙江省东阳市蓝
天白云会展中心会议室召开。
综上,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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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2008年5月16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
关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15 人,持股数共计 503409960 股,占浙江广厦总股本的 57.74%。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审查,全体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就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题均以普通决议方式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通
过,其中议题6涉及的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议案表决中,有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广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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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徐春辉
签 署:徐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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