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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广厦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关于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1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 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广 厦”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徐春辉律师参加浙江广厦2007年度股东大会,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浙江广厦2007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浙江广厦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浙江广厦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浙江广厦2007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 经本所律师查验,浙江广厦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2.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 日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08 年 5 月 22 日上午 10:00 在浙江省东阳市蓝 天白云会展中心会议室召开。 综上,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 - 1 -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2008年5月16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 关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15 人,持股数共计 503409960 股,占浙江广厦总股本的 57.74%。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审查,全体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就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题均以普通决议方式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通 过,其中议题6涉及的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议案表决中,有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广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 2 -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徐春辉 签 署:徐春辉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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