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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华鼎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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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OO 七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 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受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6 日上午 9 时在青海省大通县桥头镇青海华鼎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
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二OO 七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 )。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
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
公告。
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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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OO 七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08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三届二十一次董事
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于 2008 年 5 月 6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并决议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0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7 年
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司 200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0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聘用公司 2008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
议案》、《关于给青海华鼎齿轮箱有限责任司担保的议案》、《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
事、独立董事的议案》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的《2007 年度监事会工作
报告》、《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2 、2008 年4 月15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刊登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二 OO 七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8 年 5 月 6 日上午9 时以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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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OO 七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方式在青海省大通县桥头镇青海华鼎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会议
室如期召开,董事长于世光先生主持了会议。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
的内容一致。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肆名,代表股份97,206,205 股。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独立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上述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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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OO 七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200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公司 200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0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聘用公司 2008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给青海华鼎齿轮箱有限责任司担保的议案》;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9、《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的议案》;
10、《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列
明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
的全部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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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OO 七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郭锦凯
见证律师:
毛献萍
见证律师:
陈 凡
2008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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