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只有部分公告可以进行谷歌全文检索
☆最快的看公告方法☆ 南纺股份(600250) 公告 行情(A股/H股/红筹股)
此为转换后的公告全文,有可能出现乱码、排版错乱、文字丢失等现象,您可以点击此处查看正式的PDF全文公告。
南纺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总经理的产生过程,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总经理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进行研究和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工作组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人员兼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1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的提名和选任程序:
(一)积极研究公司对董事、总经理的需求情况,并形成工作指导方案;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相关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相
关候选人员的建议并提交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供提名委员会决策使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
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与会议所讨论的议案有直接
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提名
委员会根据该等利害关系决定该委员是否应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因委员回避表
决导致参加表决人数或比例不足本规则规定的,应当由全体委员(包括回避表决
2
搜索公告牛即可看到网络上最快的个股公告
的委员)将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提名委员会
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对上述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总经理列席会
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