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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玉源: 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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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玉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玉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受玉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源控股或公司)董事会聘请和北京市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玉源控股 2007 年
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玉源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玉源控股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召
开,并于2008年4月30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召开公司
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会议于2008年5月20日上午10
点整在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彭东街 2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路联
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08 年 5 月 14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
体股东或授权代表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59,681,8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58%。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玉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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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会2007年度工作报告》;
(二)《公司监事会2007年度工作报告》;
(三)《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五)《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议案》;
(六)《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
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需要本次会议表
决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
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同意59,681,8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议案二同意59,681,8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议案三同意59,681,8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议案四同意59,681,8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议案五同意59,681,8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议案六同意59,681,8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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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玉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田 予
经办律师:
王江涛
经办律师:
王春刚
2008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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