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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维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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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维维股份 证券代码:600300 编号:临 2008-021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7月21日以
电子邮件及书面的形式发出通知,于 2008 年8 月 1 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
到董事11人,实到11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杨启典先生主持。
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事项:
1、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杨启典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
2、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梅野雅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3、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聘任熊铁虹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4、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议案。
聘任赵惠卿先生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李军先生、武平仁先生、刘莉
女士、黑木直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张明扬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孙
欣女士为总工程师。
5、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聘任丁金礼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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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聘任詹齐安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杨启典先生、梅野雅之先生、熊铁虹先生、黑木直树先生、丁金礼先生简历
见2008 年 7 月3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赵
惠卿先生、李军先生、武平仁先生、刘莉女士、黑木直树先生、张明扬先生、孙
欣女士、詹齐安先生简历见附件一。
独立董事出据了关于对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认为上
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合法。上述人员的提名以及聘任事项的审议和表决通过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方式、聘任程序
合法。见附件二。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八年八月一日
附件一:高管人员简历
附件二:独立董事关于对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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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高管人员简历
赵惠卿先生 1966年4月生 中共党员 本科学历
历任徐州粮食学校教师、徐州市粮食局财务科副科长、财务处(科)处长、
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经理、2005年8月至2008年7月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现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副经理。
李军先生 1961年10月生 大专
历任铜山县八一工具厂业务经理、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供应中心经
理、现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副经理。
刘莉女士 1965年12月生 本科学历 市场总监
历任在铜山冶金机械厂工作、农业银行徐州市支行工作、维维食品饮料股
份有限公司销售中心财务部副部长、销售中心财务部长、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
公司销售中心财务总监、销售中心经理、现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副经理。
1999年8月至 2004年8月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武平仁先生 1955 年 1 月生 大专学历
历任徐州师范大学讲师 、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划部部长、维维食品饮
料股份有限公司 企划中心经理、现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副经理。
张明扬先生 1961年8月生 中共党员 大专学历 会计师
历任铜山县吴邵供销社会计、铜山县化学工业公司财务股长、维维食品饮料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财务中心经理、总会计师、现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中心经理。
詹齐安先生 1972年5月生 经济学学士
历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中心从事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工作、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中心部长、现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事务代表、行政中心行政助理。
孙欣女士 1963 年 5 月生 硕士学位
历任北京市食品研究所工程师、美国加州理工大学乳制品技术中心访问学者、
现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研发中心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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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独立董事关于对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
见: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熊铁虹先生、赵惠卿先生、李军先生、刘莉女士、武
平仁先生、黑木直树先生、丁金礼先生、张明扬先生、孙欣女士的个人履历、工
作经历等资料,未发现上述人员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第 149 条规定的情况,
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
二、上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合法。上述人员的提名以及聘任事项的审议和表
决通过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方式、
聘任程序合法。
三、根据我们所能了解的情况,认为上述人员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目前的身
体状况能够满足所受聘的工作岗位职责的要求,对公司的经营有利,从而对公司
的全体股东有利。
独立董事: 张泽源 张玉明
罗栋梁 马占国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