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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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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了规范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
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
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
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
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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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司设立专用账户进行募集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二)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
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
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
用账户,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但该
专用账户的存储金额不得大于该项目的募集资金量。
(三)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
相互一致。
(四)公司授权的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
人员履行职责。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公司有关规定履行资金
审批手续。
第十条 投资项目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保证各项工作按
计划进行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
进度情况。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向应严格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投资项目实施。确因不
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完成时,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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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对确因市场变化,需要改变资金用途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批准,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指定报刊、网站披露后,方可变
更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若公司董事会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尽快确定新的投资项目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原因、新项目概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情况与公司原定募集资金用途相比,出现以下变
化的,视作改变资金用途。
(一)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
(二)募集资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增减变化幅度超过20%(含20%);
(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公告,披
露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二)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风险及对策等情
况说明;
(三)变更后的募集资金项目涉及收购资金或企业所有权益的应当
比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四)变更后的募集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
以披露;
(五)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凡涉及
每一笔募集资金的使用,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均须由具体使用
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由财务部审核后,财务负责人签批,总
经理或董事长签批后予以执行;超过其权限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七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前提下,募集资金可暂时
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但必须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进行公开
信息披露,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一年。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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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并提供网络披露表决方式,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应单独发表意见并
披露。
第十八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在确保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前提下,募集资金可以转为定期存款或协议存
款。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质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的交易。
第二十条 实际募集资金超过项目投资计划所需要资金的部分,经公司董事
会决议及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作为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
投资的后备资金。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
督权。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的
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由内部审计部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向董事会报
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授权的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人员履行
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资
方式的,必须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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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将随着国家
日后颁布的募集资金管理政策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5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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