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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股份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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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年度报告工作质量,进一步
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7 年
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
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
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
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
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
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
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本年度内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属公
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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