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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股份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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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达股会字〖2008〗01 号
致: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张承根、佛显存出席了贵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就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的
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已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以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贵公司已对前述资
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本所作了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之适当目的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
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贵公司引用之本法律意
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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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2007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由董
事会召集于2008 年4 月29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定于2008 年 5 月28 日上午9:00 在内蒙古包
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方股份大厦四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
式召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
司法》、《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1、根据《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前
二十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发布公告中,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
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据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章程》及《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的提出。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
召集,因董事长陈树清先生出差未能参加并主持会议,会议由副董事
长Heinz Dickens 先生主持。于2008 年 5 月28 日上午9:00 在内蒙
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方股份大厦四楼会议室以现场表
决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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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 人,代表股份 104,
177,3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1.28%。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
度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符
合《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之规定,具备合法有效的与会及表决
资格。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贵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亦出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符合《公司法》、《章程》及《股
东大会规则》之有关规定,具备合法的与会资格。
三、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
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以现场书面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同
时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贵公
司关联股东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执行了表决回避制度。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共二十二项,即:
1、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财务决算报告;
2、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4、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监事会报告;
5、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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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财务预算报告;
7、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
限公司2008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8、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特雷克斯 2008 年日常关
联交易事项;
9、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
限公司互保3 亿元(额度)议案;
10、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阿特拉斯提
供担保 3 亿元的议案;
11、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案;
12、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案;
13、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
订案;
14、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15、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提高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
议案;
16、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
酬 35 万元预案;
17、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聘请王征先生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的议案;
18、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选举薛继奎先生为公司董
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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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
议案;
20、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
议案;
21、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
议案。
22、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二十二项议案,均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票数的 100%通过,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贵公司本次会议各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指定
的2 名股东代表、2 名监事共同负责计票、监票、清点,并由主持人
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已通过,相关的决议
及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完毕。
上述事项符合《公司法》、《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
定。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
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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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北方重型汽
车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承根
承办律师:
张承根
佛显存
2008 年 5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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